海关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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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关概述
1. 海关的起源与演变:中国海关起源于西周。鸦片战争后,海关成为列强掠夺中国的工具。
2. 新中国成立后,收回海关主权,海关成为把守国家大门的钥匙。。古代海关的性质可归纳为:它是进出国境的关口,是国家的门户,是管理进出境事务的国家机关。具体讲古代关有两项主要任务,即“执禁以讥”和“关市之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4. 当前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5. 关境与国境。关境: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国境。1. 一个国家的邻接或面对另一国家的那一部分; 国界。如:国境线 2. 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包括陆地、领水、领空和领海:但有些国家境内设有一些特别区域,在特别区域内实行不同的关税制度,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此时,关境比国境小。有些国家缔结了关税同盟,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内设立关境,此时关境比国境大。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
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6. 海关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7. 走私: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我国缉私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8. 海关四项基本任务之间是什么关系?海关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整体,彼此相辅相成。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是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是在监管的基础上获得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密切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确保监管、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国家制定科学的外贸政策,而国家外贸政策对海关工作又会产生直接影响。
9.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10. 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海关是《海关法》规定的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定行政主体;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
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2. 独立性:《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海关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强制性和效力先定性:强制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接受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如果管理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审判机关未作出裁决之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关行使职权行为推定合法,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进出境义务,服从海关行政决定。
11. 海关权力的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监督检查权(1)检查权 (2)查验权 (3)查阅、复制权(4)查问权(5)查询权(6)稽查权。5.行政强制权(1)扣留权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6)税收保全(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8)连续追缉权(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7.行政处罚权8.其他行政处理权(1)行政裁定权(2)行政复议权(3)行政奖励权(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12.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13. 海关权力的监督。含义: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形式: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14. 海关任务、海关权力和对海关权力的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