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维护民族团结杜绝极端思想渗透进校园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 维护民族团结
杜绝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进校园
------去极端化教育讲座
主讲人 雪热提.阿不力孜
各位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讲座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族团结在我们身边的重要意义和杜绝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首先我们就共同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学习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共八章六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对于该法我们也对具体内容不做详细讲解,现就与本次讲座有关的内容做以下讲述。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2006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 1
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我主要向大家汇报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为什么要制定《义务教育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是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三是提高全民素质。
第三个问题是《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性质,即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2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生不按规定上学,也是要受到法律规范的。
第四个问题是: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条已具体实施并有所了解,就不做详细讲述。
第五个问题:《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学校教育首位。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这部法律对素质教育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里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在教育教学工作总的要求上,在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在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推进义务教育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二、民族团结教育篇:
新疆位于祖国的西北边陲,历来是个多事之地,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由来已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新疆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新疆与8个周边国家接壤,这一特殊的周边环境,决定了新疆成为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分裂渗透的重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贯彻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以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平等、团结、互助、进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加强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工作的实践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总结出一套成功经验,那就是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 3
团结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使民族团结的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新疆民族团结的历史进程,1981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民族团结。当时的提法是:“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谁也离不开谁”。不久发展为“汉族与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
1982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大会决定把每年的5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1998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新疆工作时指出:“一定要在各民族群众的头脑中牢固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就是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简称为“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三个离不开”思想的提出,不仅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决心、意志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且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史上客观事实。它是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发展新型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经验的科学总结。
1998年初,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在全区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简称“五观”)宣传教育的指示,“五观”教育遂成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使我区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2004年,自治区党委将“五观”内容规范表述为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进入21世纪,即2004年,第22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根据国内外出现的新形势及随后在全区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在以往“五观”教育的基础上,在全区干部群众中开展“四个高度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宣传教育,作为民族团结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深刻把握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问 4
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系统总结了50多年民族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的思想。这是我们党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的新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两个共同”,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56个民族的“共同”,是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的“共同”,又是东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边疆与内地、山区和坝区的“共同”,应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缩小自然、历史差异所带来的各民族生产力水平的差异,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今后我们对民族团结应牢记并着力宣传的几点认识:
第一,民族团结合作始终是新疆民族发展历史的主流。江泽民同志曾说“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的关系。”新疆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既离不开祖国大家庭的支援和帮助,又离不开各族人民患难与共、团结对敌。
第二,各民族团结合作始终是新疆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历史经验证明,各民族团结和睦,则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欣欣向荣;反之,民族分裂,则战乱频发,人民颠沛流离,深受生灵涂炭之苦,社会走向衰败。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团结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根本保证。没有各民族的团结,就没有新疆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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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各民族的相互学习借鉴是各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边疆游牧经济、绿洲农耕经济、内地农耕经济息息相关,丝绸之路、东西方文明交流开启民族共荣,佛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铸就中华文明。
第四,新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对新疆的巨大支持主要有:
一是及时制定和实施各项有利于新疆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加快新疆的开发建设,国家制定实施了多项特殊优惠的政策,向新疆倾斜。
二是对新疆投资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建国 60年来,中央财政拨付新疆财政补助和建设资金上万亿元。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新疆的支持,仅2001——2007年国家安排新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累计实施项目1775个,覆盖全疆15个地州、88个县市,对促进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是加大对新疆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支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分配、调动和鼓励内地80多万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为工业、农业、教育等行业输送了大批大学毕业生、科学技术人员。特别是“九五”计划实施以来,中央从国家机关和内地有关省市抽调得力干部对口支援新疆。
四是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一批批转业官兵、支边青年、大中专毕业生积极投身新疆的开发建设,为开发建设新疆建功立业。上世纪50年代初期,国家把东部内地的一些企业、工厂搬迁到新疆,从内地调进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新疆初建的骨干企业,并选送一大批少数民族工人到内地先进企业进修学习,为新疆培养起一支工程技术骨干力量。同时,根据国家的安排,20多个较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各地州市各个领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2010年3月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和2010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一轮对口援疆声势浩大、规模空前令人振奋,举全国之力加速一个边疆 6
省区的发展,也体现了中央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历史证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上的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极力鼓吹民族独立,脱离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大家庭。他们分裂阴谋虽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可能得逞,但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决不会停止。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地方民族冲突加剧,民族战乱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的传统出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由于我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民族发生分裂,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导致战争发生,这样对国家、对民族、对每个人都会带来损失乃至灾难。相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环境安定,各族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发展,民族分裂就倒退,这也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得出的结论。
三、思想教育篇
制止宗教渗透进校园 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未来生力军。长期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三股势力”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对新疆进行渗透,其目的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险恶用心,不仅在于扩大宗教的影响,更在于与我争夺青少年、争夺下一代、争夺未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引诱、唆使、强迫青少年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和父母 7
的寄托,为了使您的孩子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将来成为社会尊重、群众赞赏、父母放心的人,你必须创造一切条件,保证您的孩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否则,您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关政策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家长应尽的义务。
一、法律法规不允许、纵容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互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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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直接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我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学经、参加宗教活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二、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孩子们健康成长、成就美好未来的保证 9
在一个人的成长历程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发展都还不成熟,受外部环境影响很大。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是一个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前途未来。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极易受到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等的影响,成为敌对势力拉拢、诱惑的对象,成为与我争夺阵地、争夺未来的工具。对于缺乏判断能力、不谙世事而又易轻信、冲动的未成年人来讲,往往被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势力所宣扬的有害思想毒害,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
当今时代是科学文明理性的时代,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树立现代文明意识,培养现代文明生活方式。试想:一个把大量时间用在宗教活动上和一个把大量时间用在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上的两个人,谁的素质高、竞争力强、前途光明,其结果是一目了然的。由此可见,一个知识贫乏、不懂技术、缺乏技能的孩子,是根本无法在社会上立足的,也不可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更不可能给家庭带来幸福。
三、教育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而且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教师。子女从小到大都在接受家庭所给予的教育。家长会根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认识,将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标准向子女进行灌输,教育引导他们如何做人。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首先是公民,而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子女,应该成为孩子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 10
完成义务教育。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看,其世界观还未形成,还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引诱、强迫他们信教。如果家长强迫他们信教,就会影响他们的学习,影响他们形成科学判断事物的能力,影响他们的行为,也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家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更不能迫使未成年人信教和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信教家长不能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带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能强迫他们信教,更不能妨碍他们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因此,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家长的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信教是每一个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一
走向犯罪深渊的少年
2005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乌鲁木齐第17中学在校学生玉某涉爆涉恐案件。
经查,玉某(维吾尔族,16岁,巴楚人)在巴楚县上学期间,就在地下非法讲经点长期接触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在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下,其大量阅读有关本〃拉登的资料并以之为榜样,立志要成为一名所谓的“对本民族有用的人”。同时,在巴楚县期间,其深受两名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化学老师的影响,还参加了由兰州大学原子核专业学生阿某组织的培训班,被灌输了大量“圣战”思想,并探讨交流了制造核武器等方面的事宜。
在乌鲁木齐上学期间,玉某先后多次自制炸药、爆炸装置及包括氯气等在内的有毒气体,准备用于“圣战”,图谋实施恐怖袭击。
此案的告破,给我们每名青春年少的学生朋友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非法宗教活动万不可参与,宗教极端思想绝不可碰触,否则只会令我们滑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二
黑色的童年记忆
2012年2月17日,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在苇湖梁立井北社区丽景小区取缔一处非法教经点,当场抓获教经人员4名、解救饱受身心摧残的学经儿童6名,另外发现非法书籍5本、其他宗教书籍3本、学经作业本9本、识字课本10本、非法光碟3张、拳击手套2副、用来体罚孩子的竹板1块。
经调查,自2011年12月底开始,本案犯罪嫌疑人阿某、麦某、依某三人就在丽景小区给6名儿童非法教经,观看非法光碟,还教他们用拳击手套互相对打。在学经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完成课目的儿童会被嫌疑人麦某、依某两人进行体罚,其中一名叫阿某的7岁男童被犯罪嫌疑人依某用绳子捆绑在暖气包上,造成其脚背两处严重烫伤。对不听话的孩子,犯罪嫌疑人麦某、依某还经常会用剪刀吓唬他们,说再不听话会用剪刀剪掉他们的手指。
童年对绝大多数人来讲,本应是健康成长、幸福欢乐的美好时光。但是,本案中这些受害儿童,却因为非法学经,为本该美好的童年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黑色记忆。
案例三
终身的悔恨
2005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有1名群众到乌市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托付给买某“看管”的9岁女儿在宏汇住宅小区被殴打和强奸。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当场查获两处地下非法讲经点,抓获涉嫌组织地下讲经人员4名,其中包括1名涉嫌强奸学经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其中一处地下非法讲经点解救10名维语系学经儿童(6名男童、4名女童,最大的15岁,最小的8岁,均为疆内外来人员子女)。
经查,2004年7月,本案犯罪人玉某在地下非法讲经点诱奸了时年10岁的学经女童玛某。此后,玉某先后对另外3名学经女童祖某、茹某和阿某多次实施猥亵、强奸等行为,女童如不服从,便会遭到玉某的捆绑和殴打。2004年7月至案发,玉某先后奸污玛某4次,奸污茹某3次,奸污祖某2次,奸污阿某5次。
2005年4月26日,警方对上述解救的女童做了法医鉴定,其中玛某、祖某、茹某和阿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处女膜破损和身体外伤。一段非法学经的经历,造成了终身的悔恨,本该含苞待放的花蕾,却被摧残践踏,不得不使我们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