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在公务员待遇中最想了解的莫过于公务员工资情况,2006年发布的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此做出了详细的制度介绍,其中针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将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5)。
2.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5)。
公务员按现任职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2)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有间断的,间断的年限应予扣除,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学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学制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2.任职年限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1.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执行办事员340元;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科员38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副主任科员41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主任科员480元。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2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31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34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3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408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44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461元。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2006年7月1日以后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
格后,录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可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2006年6月30日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级别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级别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