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部落户深圳最高奖五千万
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昨天通过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发布,记者从中获悉,深圳为吸引企业总部落户舍得下“重本”,企业总部选择落户深圳的,最多可以获得5000万元落户奖,来得更直接的是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认定分三种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了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还有第三种情况是,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自购办公楼政府“返还”5%房价
《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奖金”和房价补贴上。
奖金方面,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用房方面,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那么,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有什么好处呢?《暂行办法》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持有并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解决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在深圳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
开出这么丰厚的条件,《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也有一些基本要求,记者注意到,要求的时限为10年。如,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建设的总部大厦,非因法定原因,其自用建筑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暂行办法》规定,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奖励与补助方案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记者 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