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几点看法
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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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勤 2005-06-11 14:22:20
作者:连云港市统计局 张二勤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于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国家统计局政府令的形式向外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笔者对《办法》发表几点看法:
一、《办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强,其颁布具有深远的意义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制定的,它作为部门行政规章,其法律性、规范性比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更为明显,是国家统计局行政许可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办法分为六章: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的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每一章节的有关规定都很详细,可操作性很强。而办法的颁布的深远意义更为明了:“关系到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统计基础是否稳固,关系到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关系到统计部门在广大统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章国荣在统计从业资格座谈会上的一席话,高度概括了办法的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规定还有待加强
在《办法》出台之后,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问题摆上了新的台面上,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依据、程序也有所不同。笔者对《办法》的有关条款有不同的看法,如《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
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不申请如何才能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个规定是不是有矛盾之嫌;《办法》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这一条规定有欠加强。我们知道,教师从业资格证书采取有效期制,经过几年必须重新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并不影响教师从业资格的取得,有资格才能当教师。对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看,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从业资格的规定更严更高。笔者认为:从业资格是门槛,要从事这项工作就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这与职称是不相干的,职称只是说明从事职业达到的能力,但想从事这个职业还必须有职业资格,两者并不矛盾。就像会驾驶汽车的人很多,但要驾驶汽车上路,必须得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行,并不因为你能驾驶汽车上路,就不要驾驶证。
三、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办法》
一部新的法规或办法的出台后,就必须要加强学习与宣传,一是为了自身更好的开展工作的需要,二是便于法规或办法调整对象对法规或办法的了解、熟悉,加强宣传也是符合立法思想的。
《办法》施行之后,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并对《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学习不断深入,不断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为其顺利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宣传的手段可以多样化,报纸、网络、领导讲话、座谈会、过街横幅等形式都可以,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载体为其宣传,若条件允许的话,可对直接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点带面,一级培训一级,这不但有利于认证工作的正确、顺利、圆满开展。而且更为直接,达到宣传的作用。
借用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章国荣的说,作为统计人对《办法》的施行祝福:“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热情和负责的态度,团结协作,真抓实干,进一步发挥多年来开展统计持证上岗工作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努力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统计改革、建设和事业培养更多合格的统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