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资转让合同
幼儿园转让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相关利益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顿岗乡金苗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举
办者)。持有学校100%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100 %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顿岗乡金苗苗幼儿园》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
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
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
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
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
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大写:二十五万元 )。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乙方承担,不包含
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 十万元);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
“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十五万元)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两年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幼儿园的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内,把所有幼儿园登记信息
转交给乙方,由乙方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
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学校的资质是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的。
3、甲方保证学校的财产以及管理权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
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
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合同书签署之日起,“许可证”和“登记证书” ,学
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乙方须在学校交给主权后一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
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
办者)变更登记前,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租地(房)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