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时间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延续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
3、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
4、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5、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 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
5、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年。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 3年。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① 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② 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③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⑤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7、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日。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年。
8、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因紧急情况需要暂停施工,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3、《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
③ 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 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8、劳动者提前 30日以书面型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预告解除)。
10、用人单位在 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劳动关系或经济性裁员。
12、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 1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髙不超过 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15、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年内提出。
1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 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 3年。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安全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5、单位 30日内申请工伤诊断、鉴定,职工 1年内申请工伤诊断、鉴定。
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 3年修订一次。
7、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举证时限不得少于 30日,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日。
2、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①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② 短期诉讼时效: 1年(包含: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声明的、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的) ③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 4年;
④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年;
⑤ 环保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途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提出。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是伪造的,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发现原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7、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9、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 2年。这里的期间,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日起计算;分期执行的,为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日起计算。
10、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11、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 dB ( A ),夜间55 dB ( 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髙于15 dB (A)。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髙度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4、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 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5、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 400吨。
6、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 %以上。
7、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
8、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