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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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27号【颁布日期】:2004-03-25【生效日期】:2004-03-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人事部(已撤销)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2004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