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园丽论董必武"依法办事"的当代意义
论董必武“依法办事”的当代意义
刘园丽
武汉市第十九中学 湖北武汉 430023
摘 要:“依法办事”是董必武先生建国初期针对国家法制建设事业说的一句经典的名言,这句经典名言至今被专家学者传诵于心中,依法办事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刘少奇同志在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党现时的任务, 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 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 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 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反映了八大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
一、依法办事,当代最集中的体现是依法行政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有利于带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行政要求公务人员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当代中国,在立法、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做改善,着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种带有制度性的重大变革, 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 从理论上研讨在我国这样一个“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的国家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之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需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如何健全和加强法制, 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大课题。针对董必武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 “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刘少奇同志指出: “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为了惩治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 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
比较完备的法律, 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可见,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方面。
当代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依然强调依法治国。从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到现在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显示了“依法”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三、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办事呢? 董老认为, 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要依法办事, 就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建国初期, 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 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董必武同志充分注意到了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的状况, 他认为: 法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不完备, 二是有法不遵守, 而且后者较前者更为严重。他深深知道, 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建国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他说: 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起来。同时又严肃指出: “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 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 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 甚至拖得过久, 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建国60周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力度明显加大,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余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重视推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草案均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保证了立法质量。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法律不完善之处也在逐步的被改善。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对刑诉法的修改更加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法律体系的改善和完备,是依法办事的基础,然而在国家行政人员办事的过程之中,必须要做到依据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办事,也就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做到有法必依。针对当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 董老提出了严肃的批评。他说: 我们有不少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与克服, 也还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注意; 有些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只注意他是否违法犯罪, 而不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 还没有完全克服, 这些现象都必须加以彻底纠正。董老指出: “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 必须确切地执行, 按照规定办事, 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 更应该严格地遵守, 不许有任何违反。”但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 由于情势
的变化, 法律出现滞后, 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时, 是绕着法律走呢? 还是执行陈旧的法律呢? 对此, 董老的回答是, “应该按照法定程序, 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 这就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当代中国,为了保证公务人员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的监督机制,形成了政党监督、公民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等为主体的全方位监督体系。通过全方位广泛的监督,敦促公务人员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一脉相成的有机统一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切实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国家立法机关需改进立法,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尤其是公民监督,保证国家公务人员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柯新凡《论建国后董必武的守法思想》《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07 第2期
何士青《论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湖北社会科学》 2004 第12期
蒋燕玲《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社会科学家》 2009 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