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各类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长松岭隧道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爆破器材仓库的管理
第六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㈠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防鼠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㈡ 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七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两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查。
第八条 爆炸物品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九条 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十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存储。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十二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配备干湿温度计,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十四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㈠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㈡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
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既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㈢ 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底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㈣ 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网,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㈤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㈥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㈦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建造消防沙池和消防水池,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十六条 购买爆破物品由经理部物机部门负责。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采购爆破器材。
第四章 爆破器材领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主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批准后、物机部长或主管爆炸器材的材料员签字后,由当班领工员或安全员和指定的领料员同到库
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二十 条 距离炸药库较远的工地,如需领用,需按如下规定进行运输:
㈠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
人员押远。
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
㈢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
任。
㈣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㈤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㈥ 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一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
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二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实行全过程追踪管理制度,安全员监控领用的各个环节,督促涉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制止并纠正违章行为;爆破作业时,爆破员严禁吸烟和打手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配设专门的监炮人员。对每日使用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填写《现场使用爆破器材记录》并经现场爆破人员和监炮的安全人员签字确认。对每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员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㈡ 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㈢ 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㈣ 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
发生的;
㈤ 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㈠ 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的;
㈡ 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㈢ 库内存放爆破器材违反存放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㈣ 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㈤ 仓库看守人员擅自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㈥ 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倒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 拒绝或不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㈧ 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㈨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到地方公安机关处罚的,从重处罚; ㈩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00八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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