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04-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的管理和规定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住院为普通病房,床位费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因病情需要住监护病房(ICU)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病情缓解后应当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应当转入普通病房而未转入的,超过标准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由执行科室承担。
(二)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处方、检查治疗单、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帐等医疗单据。病人出院带药量标准与急诊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一般为七天,特殊慢性病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三)我院要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凡违反国家规定的用药、检查、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费用由执行科室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治疗的,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院)证明,经县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按逐级转诊(院)
原则办理。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持《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证》到我院就诊时,凭证挂号,开好处方并划价。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凭专用处方和医疗证到记帐窗口办理记
帐手续。出院结账时,现场减免统筹支付部分,不足部分由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个人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