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所科研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农科院甘蔗研究所科研试验、大田生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规范我所科研试验和生产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试验用地申请、审批及安排
第一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课题组将下一年度的试验用地计划以科室为单位报送至试验场和丁当基地,逾期不接受申请;特殊情况经所领导特批可延期至2月底。特殊试验和自行管理的试验可以由课题组或个人单独申请。
第二条 试验用地由所领导或学术委员会对各课题组和个人试验用地计划进行审批。
第三条 所领导或学术委员会对各课题组和个人试验用地计划进行审批后,由试验场和丁当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平衡,统筹安排。课题组和个人要服从试验用地安排,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没有经费开支的试验用地经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二、试验种植、田间管理、砍收及留种
第四条 每年2月1日前各课题组要将本年度的试验种植计划以科室为单位经科室主任或课题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统一提交试验场和丁当基地。特殊试验要提前一周提交试验方案,如逾期造成试验种植不能按计划进行的,由课题组负责。
第五条 试验甘蔗种植原则上以先砍先种为主,顺序为选种圃—
—鉴定圃——高级圃。甘蔗种植时,各课题组要派试验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由于课题组未派技术人员,造成试验甘蔗种植失误的,由课题组负责。特殊的试验处理由课题组组织民工进行甘蔗种植,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六条 试验甘蔗田间管理按照常规管理进行,课题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要提前书面告知,以便早做计划和安排,增加的管理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七条 每年11月20日前各课题组把本年度的甘蔗砍收计划经科室主任或课题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到试验场和丁当基地。砍收顺序原则上为:宿根蔗——杂种圃——选种圃——高级圃,如有特殊要求,经同意后可延期砍收。
第八条 为了不影响试验糖分分析又兼顾甘蔗砍收,课题组可提前选留部分采样甘蔗进行圈围明示,方便砍收时预留。甘蔗砍收前各课题组要派人对留种、测产甘蔗及小区进行圈围明示,甘蔗砍收时要派试验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九条 试验砍收留种的要进行现场挂牌明示,课题主持人或技术人员要到场指导,如课题主持人或技术人员未到场指导而造成砍错、砍乱、蔗种混杂的,由课题组负责。
第十条 试验甘蔗砍收完成后,各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试验附属物,如试验标牌、绑绳、器物、杂物(包括项目调查时乱丢的塑料袋、矿泉水瓶)等。如有留种的课题组要及时挂牌标示,及时把蔗种妥善放置,蔗种未能及时妥善管理,造成蔗种质量降低或标牌脱落、绑绳腐
断,蔗种混杂,影响下季用种的由课题组负责。
三、试验研究管理
第十一条 甘蔗生长期间,在不影响甘蔗生长和田间管理的前提下,课题组可以进行项目调查、植株处理、采样分析等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开展相关性状调查时,不得故意折断和踩踏甘蔗,不得随意破坏试验生产和田间设施。同时要注意厉行节约,选定有代表性的植株后,从中部砍下,观察空蒲心后要原地插回种植行,尽量不要整株砍下,或随意乱砍、滥砍。开工作行可在雨后踩压或用绳子捆绑方式进行,不得用折断、踩踏和砍伐方法开行,如有发现试验场和基地有权对课题组进行处罚。取样分析、留种要根据试验需要适量进行,超标取样、留种要收取超标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需要对甘蔗进行损伤和损害性的试验处理(如耐旱、耐肥、耐药处理;除草剂敏感性试验和病害敏感性试验等),要提前告知,如损伤和损害性试验造成甘蔗滞长或死亡,损失较大的由课题组给予一定的产量补偿。
第十四条 课题组在田间项目调查时要注意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在天气炎热的甘蔗生长中期6-9月份,注意提醒试验调查人员和聘用民工防暑降温,建议工作时间上午7:00-12:00;下午3:30-6:00,以防中暑。在甘蔗生长后期10-12月份,容易干旱,又值秋高气爽,天气干燥,极易引起火灾,各课题组负责人要时刻强调防火安全,要严格要求调查人员和聘用民工不得把火种带入蔗地,不得在蔗地里抽烟,积极预防火灾隐患。
四、试验产品处置
第十五条 科研试验产品归单位所有,由试验场和丁当基地统一组织装运进厂,课题组可进行相应的取样分析、留种(指下一年度试验用种)、所内调种(指参加所内预备区试、区试和品种展示用种),推广调种和生产示范调种由所成果科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所外调种(区试调种、推广示范调种等),经领导同意后,课题组方可进行所外调种。调种前要填写蔗种外调申请表,凭申请表进行调种。
五、试验管理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 试验按常规种植生产管理的费用,由试验场和丁当基地从生产经费开支,地租、试验特殊处理费用、项目调查、取样分析、砍收(指非开榨季期间)、测产、称量等费用由各课题组承担。
第十八条 自行管理试验所有费用均由课题组或个人承担,包括地租、机耕、农资、水电等费用。
第十九条 已安排给各课题组或个人的试验用地,因课题组或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种植,造成空置丢荒的,除天气原因和特殊情况,否则课题组或个人要承担当年的地租和已发生的机耕、农资、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条 超标留种要收取留种补偿费。按新植蔗亩用种量0.8~1.0吨为标准,超出部分以当年原料蔗入厂价格为标准,从该试验项目收取留种补偿费。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所试验场和丁当基地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再补充修改完善。
附件:1. 用地申请表
2. 种植计划表 3. 砍收计划表 4. 蔗种外调申请表
2014年11月26日
表一 年度试验用地申请表
科室:
科室主任(签字): 所领导批示:
日期: 年 月 日
表二 年度种植计划表
科室:
科室主任(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表三 年度试验甘蔗砍收计划表
科室:
科室主任(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表四 蔗种外调申请表
申请部门:
科室主任签字: 经手人签字:
所领导批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