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不起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何处理?
2013-11-14 来源:包头律师咨询网 浏览次数:40
考虑到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同,故刑诉规则第4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中撤销案件后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办理。可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特别程序中的没收程序办理。
2.因其他原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能自行对需要没收的财产作出处理,而一律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处理或
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更不能截留需要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产。第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第三,除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被害人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返还被不起诉人的情形,对于需要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