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制作必备基础知识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包括银行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即银行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两种。
2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作为特殊商品的货币。借款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但其转移的不是一般财产,而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不能用任何其他物品或有价证券代替。这种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国内借款合同的标的一般应是人民币。
(2)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而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货币,所以为诺成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不是诺成合同,而是实践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借款人使用货币须支付利息,即贷款必须付息,利随本清。故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计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借款人不付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偿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支付利息的,仍为有偿合同。
340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这也是借款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有偿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贷款人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办理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贷款人确定的借款利率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该条款应为无效。
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收取借款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从贷款人处收取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提供业务活动与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真实的财务状况。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验、监督借款使用情况。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接受检查监督,而不得拒绝。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监督。
(3)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依法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返还贷款。还本付息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限如数返还借款,不得拖欠。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 341|
|
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即借款人可以在展期内继续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到期返还借款。
(三)借款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借款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当事人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
第三条 贷款用途: 。
第四条 贷款利率: 。
第五条 贷款期限: 。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
123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第七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42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第八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月、季或者年)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无须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
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的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5甲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 343|
|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按下列第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盖章)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借款合同制作方法及风险防范
(一)借款合同基本条款制作方法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贷款人和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其姓名应当依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所载明的为准;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以在国家有关部门所登记、注册的名称作为订立合同时的名称。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借款种类(仅适用于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贷款主体、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发放方式等可以对贷款种类作不同的
344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划分。
根据贷款主体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根据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
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期限在1年以内(
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根据贷款发放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贷款种类不同,借款合同所受的政策性调整不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在合同中应将贷款种类写明。
3借款币种与金额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币种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货币的种类,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取的货币数额。借款币种与金额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借款币种及其数额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借款币种应当载明是人民币还是何种外币,并应当载明具体的货币的名称,借款数额应当注明其数额及货币单位。
4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直接目的,决定着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方向与使用范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与其能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有直接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贷款人预期的贷款回收及其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是借款人应尽的合同义务,也是判断借款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将借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5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期限,亦即贷款期限。《合同法》第206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 345|
|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借款期限不仅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期限,而且也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迟延履行、逾期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因此,无论是银行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都应当对借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在有偿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与利息成正比,借款期限越长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越高。当事人如果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者具有歧义,不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而且借款当事人的借款目的也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借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自营
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
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6借款利息与利率
在有偿的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出借货币的最终目的是收回本金及利息,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所付出的代价。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可见,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除了对利率作出约定外,还应当对利息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否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
346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相关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息)。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无效。可见,民间借贷合同中为有偿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利率水平,其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上述规定。
7还款方式
还款包括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对于商品房抵押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式与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应订明采取何种方式还款。对于一次性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还款的期限;采取分期还款的,应在合同中载明每次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者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8借款担保
在银行借款合同中,银行为商业银行,以盈利和效益为目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因此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民间借贷中贷款人资金自借出后也有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保障贷款人的债权实现,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此,《合同法》第198条明确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依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担保可选择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之一,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可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9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在合同中订立的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上述内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上述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如贷款人违约时的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借款人违约时应支付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等,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晰的约定。这样,它既有利于敦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又能在违约情况发生后,有助于明确违约方的责任承担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但是,无论是违约责任形式还是违约责任内容都应当依法订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当事人认为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需要订入合同内容的,经双方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 347|
|
协商一致也可以作出约定。
(二)借款合同订立时的风险防范
1银行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是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据此,经商业银行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借款人,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应拒绝发放贷款。
2银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据此,设立担保条款可以保证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3银行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谨防无效条款
《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银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由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这些格式合同都预先载明了详细的条款,其中有的条款为默认项,有的条款为根据借款内容的填写项,其特点具有重复使用和不容借款人协商的特点。这就为贷款人设定不公平条款创造了条件,如有的银行以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为由在合同中规定,遇贷款利率下调时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遇贷款利率上调时自当年下个月1日起执行,无论国家的利率调控政策规定在当年何时执行。诸如此类的条款,违背了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使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提供者应当依法公平、合理地设立合同条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和加重对方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借款人在订立银行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格式合同的内容,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后,仍旧不能改变那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条款,借款人可以在订立合同
348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后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4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对此,《商业银行法》第38条和第47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银行借款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2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相关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息)。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无效。可见,超出上述标准的民间贷款利率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以追逐高额贷款回报的“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5借款合同不得订立预先扣息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数额如数向借款人发放或交付贷款,是贷款人应付的最基本义务。在银行借款和有偿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是其使用全部借款的代价,如果贷款人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不仅无疑是减少了向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而且还加重了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因此,《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民间贷款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对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现实民间借款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往往基于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的信任和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形式。但是,由于口头形式不着笔墨,一旦借款人赖账、记忆有误,贷款人将因无力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或实际的借款数额而陷于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书面合同和有关借款的书面凭证,在借款纠纷发生时是证明借款事实的最直接和最关键的证据,因此,民间借款也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意保存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民间借贷合同在以书面(包括合同书、借据、借条等)形式订立时,应当对一些必要事项,如是否为无偿借款、借款期限、有偿借款的计息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此外,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或借据、借条上面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将会因这些事项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借款人赖账、拒不支付借款利息或计息期限不确定等一系列纠纷和引发合同风险。
第二十三章 借款合同 349|
|
7在民间贷款合同中最好将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借款人的夫或妻一方偿还: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借款为个人债务(包括用于(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消费或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的;(
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的,作为借款人的夫或妻一方的借款为个人借款。除上述情形外,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贷款人既可以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夫或妻一方偿还,也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可见,贷款人对一个人的婚前借款,贷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偿还;贷款人无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在借款人结婚后贷款人无权要求其配偶偿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间贷款中为夫或妻中的一人借款时,因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不同,贷款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据或贷款合同中说明借款用途、是属于夫或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防止夫妻离异、借款当事人死亡或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而夫妻另一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等合同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