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太原市经济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原市经济区国税局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依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太原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工作职权积极采取措施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对财务管理运行情况全面实施内部控制监督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监督:
(一)财务岗位监督制约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重大开支集体研究、财务人员内部牵制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超出预算项目的大额支出的监督;
(三)收入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其它收入的监督,坚决杜绝“小金库”、公款私存、违反规定乱收费、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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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支出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票据合法性、津补贴发放、长期挂往来款项、日常大额支出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采购性支付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自行采购行为的监督;
(六)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现金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日常维修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日常维修预决算和支出的监督;
(八)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其它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查阅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
(二)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三)运用审计结果;
(四)采取“一案双查”等方法对大额支出进行外调核实;
(五)通过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等方法对票据合法性进行检查;
(六)实地盘点库存现金、低值易耗品等资产;
(七)采取监察职权范围内的其它方式。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个年度最少按照以下比例对财务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一)对于金额超过1000元的,使用属于山西省范围内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对于金 - 2 -
额超过1000元的,使用在本单位代开的发票入账的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二)对于除用于职工津补贴、差旅费的现金支出外,金额超过1000元的现金支出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三)对于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的维修支出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四)对于处置固定资产的行为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五)对于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自行采购行为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六)对于金额超过本单位规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支出必须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检查;
(七)其它项目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并不断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检查本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在100%的财务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资料,并根据上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等其它资料。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应予以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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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每半年向上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对财务管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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