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取消对非婚生子女之不平等对待
法改会建议取消对非婚生子女之不平等对待
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取消有关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别。
身为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的律政司马富善今日(星期二)指出,现行法例在多方面对非婚生子女作不同的对待。
马富善说:「委员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歧视的人本身并无任何失当行为,无须负责。」
「广义来说,委员会建议应该尽可能废除现时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不利情况。」
法律改革委员会经过两年时间的研究,于今日发表其对于非婚生子问题的研究报告书。委员会曾经于去年八月就此问题向公众进行谘询,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支持该会现在所建议的法律改革。
委员会建议,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遗产承继权利。
委员会又建议,法庭对于子女可获得的供养费用所发出的各种命令,应适用于所有子女,而不论其地位属婚生与否。
此外,委员会建议非婚生子女应该可以向法庭寻求关于父亲身份的声明,现时法律并未提供如此途径。
报告书又胪列论据,建议在香港制定法律条文,使法庭有权在涉及父亲身份争议的案件中,颁令抽取血液样本作出证明。
委员会又讨论经人工受孕而生的子女的地位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女子若接受丈夫以外人士捐精以进行人工受孕,所产下子女属非婚生身份。
委员会建议,上述孩子在法律上应该被视为该妇人及其丈夫的孩子,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丈夫并不赞同该项人工输精手术。
虽然委员会建议的一般原则是,在法律上所有儿童都是平等的,可是,为着孩子本身的利益着想,委员会认为,现行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所享权利和责任的不同待遇,仍应继续存在。
委员会建议,孩子的母亲应当自动享有家长权利和责任,而父亲则只能透过和孩子母亲结婚或是法庭颁令,才可获得这些权利和责任。
委员会相信,与子女母亲同居的未婚父亲若向法庭申请颁令给予家长权利,不会遇到阻挠。
委员会认为采纳这种方法,最能确保子女的福利,同时亦可尽量减少对双亲的不同待遇。
一项归纳了委员会建议的条例草案,可望于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