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咸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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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K_XYMZJ-2016-0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8-04 17:44:38
名称 咸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文号
主题词 咸阳市 离退休干部 管理
咸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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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 介:
咸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于2007年9月经陕西省民政厅、咸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位于玉泉西路26号社会福利大厦院内,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隶属咸阳市民政局管理,科级建制,内设综合科、管理科、政工科三个科室。主要职责: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负责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遗属有关待遇。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咸阳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帮助和支持下,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项制度建设和硬件设施不断完善,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几年来,中心先后被省民政厅评为“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谐军休家园”,被市民政局评为“先进党支部”、“管理规范、机关文明、服务和谐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民政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暨‘创选评’优秀单位”,2012年被咸阳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
为促进我市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质量的提升,市民政局筹资2300万元修建了咸阳市军休社区服务大楼。该大楼主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东侧附属两层,作为服务办公楼使用;西侧副楼两层,作为餐厅和车库使用。工程总面积为4300平方米,共计50余间,设有健身房、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创作室、多功能厅及各类办公场所。该大楼主要是为实现军休人员服务管理、老年教育、培训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功能,为积极适应新形式下分散安置特点,更好地服务军休人员,满足军休人员在政治、生活待遇上的基本要求提供服务保障。
单位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6号社会福利厦院内将军楼
公 交 车:乘19路到民政局站下车,或乘21路到邮政局站下车后向西800米。
服务电话:
邮 编:712000
二、机构设置
主 任:王结合
电 话: 38990080
综合科: 38990081
管理科: 38990082
三、咸阳市军休中心办事指南
(一).军队离退人员移交程序:
1.移交部队持介绍信,移交对象档案、退休证、供给关系介绍信、安置介绍信到咸阳市军休中心管理科联系移交相关事宜。
2.管理科审查移交对象档案,确定档案材料齐全后,核算移交对象工资,填写退休费核定表,交综合科复核。
3.经移交部队与移交对象确后,分别在退休费核定表上签字(盖章),交综合科存档。
4.召开军、地、移交对象三方见面会,经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三方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二)军队离退休人员办理落户手续流程:
1.军休人员到中心管理科开具落户介绍信,借取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安置介绍信(复印件盖公章)。
2.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咸阳市政务大厅(秦皇中路7号029-33276429)办理相关手续。
3.持家庭户口本到落户所在辖区公安分局户籍队办理相关手续。
4.到落户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5.领取身份证.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工资、医保卡办理流程:
1.军休人员向中心综合科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
2.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军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银行申领工资卡。(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持军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工资表到医保中心申领医保卡。(30个工作日) 4.军休人员到中心领取工资卡及初始密码。
5.军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开户行修改卡密码。
6.军休人员到中心领取医保卡。
7.持卡到医保定点的医疗单位或医药超市修改密码。
(四).军队离退休人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
1.部队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至咸阳市委组织部。
2.本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咸阳市委组织部办理转接手续。
3.本人到市直机关工委办理转接手续。
4.将关系转接手续交至中心管理科。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特殊门诊病例申报流程:
1.本人持医保卡及1寸彩照一张到中心填写特殊门诊病例申请表。
2.中心初审后将申请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盖章)。
3.审核通过后,本人到中心领取申请表。
4.本人持申请表、医保卡、带骑缝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以往门诊病例原件到指定医院体检(含相关的化验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5.审核通过后到中心领取咸阳市城镇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例就诊手册。
6.本人将特殊门诊病例医药费用单据(指定医疗机构)及手册送交中心综合科。
7.工作人员持单据及手册到医保中心按比例报销。
8.本人到中心领取报销费用。
(六).残疾军人证换发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换证申请。
2.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本人持退休证、伤残评定审批表、军残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寸免冠照片3张、换证申请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到县(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办理相关手续。
5.本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领取伤残证,办理优待手续。
四、主要政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3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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