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 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共同出资设立 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条 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 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 、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 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 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 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 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 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营业期限为 年。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 宣告破产;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