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赠与儿子的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赠与儿子的效力
超级难解题。
一、母亲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第三人时,未明确表示反对时,其父亲的赠与行为有效。母亲不能要求返还。
二、母亲不知道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其举证也特别难,其不可能不知道儿子的购买力,在儿子购买房产后不可能不关心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根本举不出证据来,根据常理性的东西,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母亲知道,除非母亲能举出证据来,才能推翻法院常理性的认定),如果母亲真不知情,分析起来非常的困难,判决也是多种多样的,光丈夫赠与“小三”就存在很多种判决。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定无效,还有的认定,丈夫的哪一半有效。-------------下面是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1、不能以“小三”的案例来否定对儿子赠与的效力,因为儿子与父母共同财产存在密切的联系性,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未具有完全独立能力的子女,只要父母有能力,父母愿意,就应当予以在抚养上的帮助和——“为其能有生活独立方面的资助”(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和父母的本意,参照: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会上孙军工的发言稿。),而且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不
论母亲与儿子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按概然性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很大会可能认定为儿子继承(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
2、儿子是善意取得,是在没有违背民间良俗、没有违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取得的。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原则,对父亲的过错由母亲行使追偿权。受赠人是无偿取得的,对赠与人的的过错受偿人没有承担的法律依据。对“儿子”这个法律关系来说有继承父亲财产和以父亲财产偿还债务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承担父亲过错的责任。
——综合以上两点本人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赠与有效。
3、其他考虑因素:如果还有其他子女情况,那么就剥夺子女该对夫妻财产继承权,那么鉴于此赠与事实的成立,可以考虑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给其他子女适当多分,夫妻没有其他共同财产的,由该获得房财的儿子给予适当的补偿;没有其他子女,但因父亲的赠与致使母亲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第14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