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关系概论(新)
民族关系概论
1. 汉和匈奴的关系。
(1) 匈奴和汉朝之间战争频繁,但也通过“和亲”等手段在更长时间内和平共处,“战”与“和”是汉、匈关
系的重要方面。两汉的对匈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两者关系的进程。
(2) 匈奴鼎盛时期:汉高祖刘邦亲征匈奴,遇白登之围,后用计突围。事后被迫与匈奴和亲,汉朝嫁公主,
开关市,互通贸易,每年还赠送大量财物。
(3) 匈奴的衰微时期:匈奴内乱,汉武帝以强盛的国力为后盾,倾国之力主动发兵征讨匈奴,另一方面派遣
张骞两次出使西域联络北方其它民族共同抗击匈奴。
(4) 呼韩邪单于时期:呼韩邪多次朝汉,公元前43年呼韩邪统一匈奴,公元前33年呼韩邪再次入朝,汉将
王昭君嫁之。从这时起长时间保持汉匈和亲政策。匈奴和汉朝的和平相处和隶属关系保持了半个世纪。
(5) 公元元年,王莽执政,实行新政,对匈奴采取一系列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导致汉匈关系破裂。
(6) 公元13年至46年,匈奴和汉朝在政治上关系较紧张,匈奴重新控制了西域及乌桓,势力逐渐强盛,虽
然东汉主动遣使修好,但双方关系始终未能彻底改善。
(7) 汉末三国时期,南匈奴不断南迁,进入中原,后来逐渐融入中原王朝中。北匈奴西迁至中亚和欧洲。
(8) 两汉对匈奴的和亲政策:匈汉统治者和亲的目的都很明显,匈奴或为了获得汉的财物及和平的环境,或
是借汉朝的力量来巩固自己统治,汉则是为了缓和矛盾,争取盟国。“和亲”虽是汉、匈统治者之间通过婚姻订立的一种不平等同盟关系,但是带来了汉、匈两民族的和平相处,促进了汉、匈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他的主流是积极进步的。
2. 西藏与中央的关系
(1) 吐蕃王朝 :公元七世纪初,强大的唐朝在中原地区成立。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建立了西
藏第一个统一的政权─吐蕃王朝。松赞干布于迎娶了唐宗室女文成公主,与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极为友好的关系,奠定了吐蕃与唐朝二百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关系。
(2) 十三世纪中叶西藏统一于中国
A. 十三世纪初,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西藏同蒙古汗国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
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 并于1279
年统一全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遂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B. 鉴于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和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特点,对于西藏
的行政管理,元朝采取了特殊政策和措施。
第一,公元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册封西藏的宗教首领、萨迦派僧人八思巴为帝师,是中国历史上
首次设立的最高僧官职务,以后即成定制,帝师一职也就成为由皇帝直接任命的中央政府高级官员,
统领全国佛教,兼管西藏地方事务。
第二,元朝建国之初,设置释教总制院(公元1288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地方军政事务和全国
佛教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这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设立专管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
第三,区划西藏地方的行政区域,设置各级官吏,总其成于帝师。
(3) 明朝:明朝取消了宣政院以及帝师的制度,建立了僧官制度,其最高级别的僧官称“法王”。法王不驻京,
没有管理全国教务的职权,也无固定领地,品级属荣誉性质,虽有高低,但互不统辖,且都不管政务。法王之下的僧官封号为“王”,他们各有领地,分别统辖一定区域,但互不统属,直接听命于中央政府。
(4) 清朝: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规和制度,以确保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具有法律、
制度的保证,因而更加卓有成效。
第一,法定西藏的行政区域。清朝中央政府在划分全国的行政区划时,法定了西藏的行政区域。
第二,决定在西藏,达赖、班禅分管前、后藏的宗教和部分行政事务,互不统属,而驻藏大臣则总揽全藏。
第三,封赠西藏的宗教首领:达赖和班禅。此后,历辈达赖、班禅必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才为合法,成为历史定制。
第四,为了防止宗教首领以权谋私或膨胀势力,清朝建立了金瓶掣签制度。在驻藏大臣监督主持下,经金瓶掣签选定达赖、班禅或大喇嘛继承人的候选对象,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才为合法继承人。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加强行政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对西藏行使完全主权的一种体现。
(5) 中华民国:民国期间中央政权更替频繁,但是,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本政策,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一,利用政府宣言和立法等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第三条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此后公布的《宪法》中有关西藏地方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都是强调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
第二,建立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局和蒙藏委员会。
第三,加封达赖和班禅,主持其灵童转世和坐床典礼。民国之初,被清朝革去名号,出走印度的十三世达赖向民国政府表示了归国的意向。有鉴于此,袁世凯恢复达赖喇嘛名号。为了缓解西藏内部矛盾,表彰九世班禅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贡献,袁世凯又发布了“大总统加封班禅令”。
第四,吸收西藏上层僧俗人士参加国家管理。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民政府时期召开的历次国民大会都有西藏地方的代表参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
A. 达赖于1951年1月27日派人到新德里请中国驻印度大使转达他致中央人民政府的信件,表示愿意
进行和平谈判。2月28日达赖又派出以阿沛等5人为代表的谈判团,于5月23日在北京与中央人民
政府正式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班禅额尔德尼也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
B.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D. 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的武装叛乱。解放军平息了叛乱。
十四世达赖喇嘛外逃,在境外成立“流亡政府”。周恩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
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E. 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
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社会的主人。
F. 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区。
3. 唐与吐蕃的和亲
唐贞观年间,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派遣大相噶尔东赞为请婚使者,赴长安请婚,唐太宗以文成公主许嫁松赞干布。文成公主博学多才,笃信佛教。入饽时,除携带一尊释迦牟尼12岁等身像外,还携带了大量的其他物品。随文成公主如蕃的还有碾磨、纸墨、纺织等各类工匠,中原地区的各种先进生产技术大量传入吐蕃,吐蕃又选送贵族子弟到长安入国学读书。文成公主入藏为促进汉、藏两族人民之间友好亲密关系,树立了良好的开端,后世藏族人民十分珍视这次和亲,把这次当作汉、藏友好的象征。
景龙四年金城公主与樨德祖赞和亲,随行有大批杂伎 工匠及龟兹乐队,汉文化进一步传播。这是继文成公主与松赞干布和亲之后,汉藏关系史上的又一重大事件。金城公主入吐蕃后,对稳定吐蕃政局,发展吐蕃的经济文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4. 华夏族的主源与支源。
主源:夏人、商人、周人。、支源:东夷、苗蛮、氐羌等。
5. 华夏民族雏形形成的主要表现。
(1) 共同的地域观念。
(2) 共同的族称。
(3) 共同的祖先观念。
(4) 共同的经济文化特征。
6. 春秋时期民族关系状况:
(1) 四夷交侵、中国背叛。
(2) 西周初期受封各国与当地民族交错分布,到春秋时代、四夷力量渐强,成为诸夏威胁。
(3) 与中原接触的少数民族被强行迁入内地。
(4) 四夷与华夏关系密切,但处于戎蛮之区,又不遵守礼制,被诸夏视为一敌。
7. 汉族的三次迁徙
(1)307-453年:五胡乱华
(2)755-五代:安史之乱
(3)1126-元初:南宋时经济中心南迁。
8.渤海发展的原因
(1)稳定的局势为渤海的发展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2)盛唐的高度文明给渤海提供了借鉴。
(3)发达的交通。
9.蒙古的汗国:钦察、察哈台、窝阔台、伊儿
10.回族:
(1)活动地域广泛,大流动、大分散、大组合。
(2)伊斯兰教成为维系其民族的纽带,形成独特饮食禁忌。
(3)展现出共同心理特征。
11.土司制度:
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是中央王朝对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酋长封以官爵,赐以名号,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这些民族首领进行间接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委派的官吏以及统治区域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并听从中央王朝的调遣,按期交纳一定的贡献。
统治分为三个时期:元代是建立初期,明代是完善时期,清代时衰落时期。
明朝土司特点:
(1) 分布区域广泛。
(2) 土司的官衔分为武职、文职。
(3) 土司的信物与俸禄。
(4) 土司首先要承认自己是朝廷委派的官吏,服从调遣,定期朝贡,接收差发,履行各种义务,然后自
己在地方的统治才合法。
(5) 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
(6) 土司按照本民族地方具体征收各种负担,以其中一部分金银或谷物向王朝中央上交。
(7) 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
(8) 土司拥有地方武装,必须服从云南都司和明朝政府的调遣使用。
意义:
(1) 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2) 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3) 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加快了南方各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4) 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
12.藏传佛教的派别:噶丹、宁玛、萨迦、噶举。
13.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措施:
(1)建立和推行蒙旗制度。
(2)设立理藩院。
(3)军事管制。
(4)联姻笼络。
(5)扶持和利用黄教。
(6)厉行封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