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将进入修订程序
聚焦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为有良法可依打好立法基础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草案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都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
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因为立法法修正案本次拟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是地方立法一定要让民众参与,不能地方领导一拍脑袋就定了。应召开听证会,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更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
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有更多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提速,立法活动也相对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应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一步发挥立法法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立法法将进入修订程序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委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同时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陈光国委员认为,二审稿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立法的一些内容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如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权力边界,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都有了一些细化规定,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具体。
对于如何防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刘振起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个别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建议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由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把好立法项目的准入关。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后将汇总草案二审过程中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