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商场保底扣点租赁合同
商场保底扣点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位置
(1)、甲方同意乙方在 商场 位置设置卖场, 场地面积 平方米, 经营本合同所定的业种。
(2)、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办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 乙方可获得 天装修期, 在此期间不计租金。
(3)、场地陈列商品的设施由 方提供, 。
(4)、场地装修、装潢方案由 方提供, 甲方审定认可后, 施工由 方负责。
第二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开业日期 年 月 日不能准时开业, 影响乙方经营, 甲方将按实际延误天数赔偿租金。
(3)、乙方在合同期间,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擅自转让柜(架) 经营权或与第三者共同经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现合作经营面积 平方米, 户, 合作者姓名 ,经营品类 其余自主经营), 否则以违约论处, 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合同签定之后如不报请甲方批准另行租赁经营, 每户或每一单品罚金1万元, 超过3户者, 终止本租赁合同, 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
(4)、合同期满,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续约, 但应于期满前二个月由乙方先行提出书面申请。合同期间乙方如需中途撤柜(架), 应于45日前提出撤柜(架) 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柜(架) 。
(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并遵守甲方所定的管理规章, 除另有规定外, 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 否则以违约论处。
(6)、甲方有权根据商业步行街状况及需要暂停商业步行街营业, 但每自然年度不超过七日, 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减免租金及其他费用, 也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其他损失。(但遇有特殊事件、政府行为、社会重大活动等事项发生, 导致无法营业, 可不限七日) 。
第三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乙方经营项目以 为限, 乙方所售商品及定价应送交甲方审核后方可陈列出售, 其业种不得随意变更超越。新增营业项目须提前提出正式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出售, 否则以违约论处。
(2)、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 售价应合理公道, 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若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其他商场及其连锁店, 经检举或查证属实, 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货、换货或退还货款,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商品价格十倍的罚款, 及单方面调整价格直至终止合同。
(3)、乙方商品的品质、内容、数量或新产品的开发无法达到甲方要求, 或乙方因陈列销售伪劣、仿冒商品而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与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并且甲方可随时取消其卖场经营资格, 并终止租赁合同, 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商品供应断档, 造成柜台、货架闲置,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4)、乙方同类商品在其他卖场若有打折特价活动时, 在甲方陈列的相同商品也应自动降价, 否则以本条款第(2)款办法处罚。
(5)、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定许可提货券, 甲方提成 %的手续费用。
(6)、乙方在甲方卖场陈列销售的商品, 应合乎一切政府法令的规定, 如有违反法令的情形, 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 可追究乙方赔偿。
(7)、顾客要求退还货时, 乙方应按甲方对消费者服务承诺规定办理。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元/月. 平方米
(2)、租金: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3)、缴付方式:
A、租金分二次支付, 甲方场地交付之日缴纳租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租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B、甲方通过综合考核同意乙方继续经营, 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末月前一个月交付, 第三年以此类推。
C、如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考核, 终止合同90天后, 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并扣除因乙方退出经营后造成甲方经营延误而发生的实际损失(租金×实际天数) 。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