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10-02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一条: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统一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进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业主住房维修责任的划分: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 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交存的物
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受益对象,有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区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