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立法概况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法立法概況
我國古時,重農輕商,且閉關自守,商事不繁,故歷代典章,均偏重刑名。自清末海禁大開,歐風東漸,為適應商業情勢,乃於光緒二十九年頒布大清商律,該商律僅有商人通例及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條。公司律所規定之公司種類,分為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簡陋,缺陷亦多。民國三年,農商部又以清代資政院未議決之商律草案,略加修改,命名為公司條例、商人通例,於同年一月及三月分別公布,九月一日起施行。公司條例所規定之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四種。雖其內容仍多掛漏與不備,惟公司類型,卻因之而奠立。迨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成立,中央政治會議決議編制民商統一法典,將商事與民事有關部分併入民法法典,其特殊者,則分別另訂單行法。而公司法於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對日抗戰勝利後,國家之經濟情勢大變,政府乃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將公司法大加修正,公布施行,共分十章,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
1合公司及外國公司六種,我國公司制度於此奠立。政府遷台後,
經濟情勢又變,為配合環境需要,至今已為多次之修正,而最新之修正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1 蔡蔭恩著,《商事法概要》,頁四、五,七十五年十一月修訂初版。
1-4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
第二節 企業經營組織的法律型態與公司 的意義
企業經營組織,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法律型態有公司、獨資、合夥與關係企業四類型。
一、公 司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組織,並經登記而成立的社團法人(公
一)。依公司的定義,其組成要項有下列四點:
以法律觀點而言,人有自然人與法人之分。法人者,乃非自然人,而依法律的規定,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所以公司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國籍及財產,以獨立從事交易。
法人有社團與財團之別。社團是以人的結合為基礎,以章程的訂定為成立要件,如工會、農會等;而財團則以財產的結合為基礎,以財產的捐助為其成立要件,如寺廟等。公司組織必須有股東為發起設立,所以公司屬社團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其經營事業的目的,在於獲取利潤,並以之分配於其股東,所以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
依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其取得法人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1-5
的資格,依特別法的規定。公司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公司非依公司法組織,且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一、六)。
二、獨 資
獨資是由個人出資,獨自經營的一種企業組織。獨資企業的人格與負責人相同(合一),權利義務也一致,其不同於公司的組織,乃是公司的人格與股東是屬各別,公司的權利義務是屬於公司本身,而非屬於其構成員的股東。一般坊間所見如「民享雜貨店」、「佳珍商店」、「華新商行」等等,大多屬於獨資商號。
三、合 夥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民六六
七)。合夥與公司不同,合夥的權利義務是屬於合夥人全體所共有,而公司的權利義務,則不及於股東。故商店雖集股開設,名為公司,但若其組織未履行法律上的程序,又未經主管官署註冊
2有案者,應屬合夥而非公司。
四、關係企業
所謂關係企業,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公司或相互投資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修訂時,將關係企業制定專章,納入公司法規定中。 2 陳峰富著,《認識公司》,頁四。
1-6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
第三節 公司的種類
一、法律上的分類
現行公司法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此項分類是依據股東人數及其責任而加予區分。
為由二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其全體股東就公司的債務,直接對公司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公二Ⅰ )。
為由一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而對公司債權人並不負直接責任的公司(公二Ⅰ )。
此為由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就公司的債務,直接對公司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就公司的債務負其責任的公司(公二Ⅰ )。
係由二人以上的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而對公司債權人並不負直接責任的公司(公二Ⅰ )。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1-7
二、信用上的分類
此乃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區分的標準:
公司的信用基礎,建立在股東的信用與聲譽。無限公司為典型的人合公司,因為無限公司是否能得債權人的信賴,不在公司資本的多寡,而是在股東個人的信用。
公司的信用基礎,建立在公司的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的資合公司,因其信用全在公司資產,公司債權人所恃以安心而與之交易者,是以其資本為依據,至於股東各人信用的有無,則可置之不問。
公司的信用基礎,存在於股東個人信用與公司資本。兩合公司兼有人合與資合兩種性質。有限公司如就對外關係而言,應屬資合公司,但就對內關係而言,依我公司法的規定,故係因有關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皆準用無限公司有關的規定(公一一三),屬人合公司的性質。
三、管轄系統上的分類
公司若以其管轄系統為標準而加以區分,可分為「本公司」與「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