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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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请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部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我站将依法实施监督。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监督注册登记号:
石狮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地址:石狮市国土综合楼三楼
联系电话:0595-88880966 88799566
本表一式四份
石 狮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告 知 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我站将对该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指导,现将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告知如下,请予以配合:
一、工程开工应具备条件
1、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已建立,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已正式建档。
3、已制订文明施工、安全达标计划。
4、工地周围应按规定围挡封闭,车辆进出大门口应设置洗车道并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场内主干道路应作硬化处理,食堂、宿舍、厕所、办公室、淋浴室等应按规定设置,现场大门口应县挂“五牌一图”和企业标牌。
二、施工阶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规、规范:
③福建省、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二)监督检查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单位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配合,阻挠检查人员履行以下职权和义务;
1、要求被检查人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法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则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及处理办法
1、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要求落实整改。
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有关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实施不定期的抽查和定期的专项检查。
3、以下工序必须同志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①具备开工条件、监理单位已开出《开工令》,应通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②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通知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③脚手架塔设到第三步架时,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通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检查。
④地下室基坑及管道沟槽开挖深度达2m 时,通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检查。 其他必检项目:
4、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事故的隐患,可立即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情节严重,随时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的隐患,可立即发出《责令暂停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局部停工整改。
5、有关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在项目部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复查,并如实填写《事故隐患整改反馈书》加盖单位公章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我站备案。
6、有关责任单位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任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到位,我站将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要求拨付给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程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控制等有关安全内业资料。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范围,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几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①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
②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③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 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福建省建设厅《施工现场井架物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安装、拆卸、开机操作及维修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预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不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
8、层高超过3.5m 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钢结构支撑系统,不得使用松(衫)等木支撑系统,底层模板支撑超3.5m 必须经安全监督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9、建筑高速超25m 的在建工程必须塔设扣件式、整体提升架等形式的钢管脚手架,禁止塔设毛竹脚手架。
10、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基本规定》
11、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发生。
12、施工现场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3、其他注意事项:
(三)廉政制度
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监督、不以权谋私,
不盛气凌人。
③严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红包”及任何“吃、拿、卡、要”行为,不准介绍或推荐安全设备用品及其它产品。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不遵守以上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投诉电话:0595-88880966 88880968
五、监督组织
本工程日常监督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0595—88880966 88799266
联系地址:石狮市国土综合楼三楼。
送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企业(签章):
项目部负责人(签章):
专职安全员(签章):
石狮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