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半发人教字〔2008〕16号
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
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各有关部门:
按照《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人教字〔2008〕18号)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现制定《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请所属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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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凡享受非放射性甲级和放射性乙级以上保健津贴者,可增加10天假期。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四、由单位安排的疗休养天数,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研究所实施统一休假的天数已超过本人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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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入所人员,当年在所连续工作满9个月的,可以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否则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七、各单位应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结合工作进度并参考本人意愿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尽量使大家得到休息。
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假。并对其应休未休的天数(不含第二条所增加的天数),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研究所工作人员全年的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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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不含第二条所增加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本细则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年休假。
十一、工作人员与研究所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及院、所有关人事争议方面的规定处理。
十二、项目聘用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所领导会。
主题词:职工 休假 细则 通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0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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