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贸易结算方式: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
l 见票即付(at sight);
l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
l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l 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1. FOB=FREEON BOARD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CFR=COST+FRIGHT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3.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2.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 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交货承运人”的概念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FCA=FREE CARRIER
FCA(...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COST PAY TO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OST INSURANCE PAY TO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DUTY AGAINST FRONTER=DAF
DAF边境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ES=DUTY EXCHANG AGAINST SHIP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EQ=DUTY AGAINST (Q..我忘了抱歉)
DEQ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DU= DUTY UNPAID
DDU未完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DUTY PAID
DDP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
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C、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国际贸易有如下支付方式:
1. 汇付:(包含以下三种)
A. 电汇(T/T)
B. 信汇(M/T)
C. 票汇(D/T)
1. 信汇(Mail Transfer ,M/T)。信汇指汇款人将货款交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局寄交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信汇费用低,但速度慢。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指汇款人要求当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收款人。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银行之间都建立了直接通讯,电汇费用低,差错率低。
3. 票汇(Demand Transfer,D/T)。票汇是指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 信用证
(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3.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4.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 * 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5.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6.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两种。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托收方式有:
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L/C letterof credit信用证
collection托收包括:
1.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
2.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
3. T/T 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
4. M/T mailtransfer信汇
5. D/Ddemand draft票汇
6. O/A open account赊销
7. C.W.O cash with order 随订单付现
8. C.O.D cash on delivery 交货付现
9. C.A.D cash against documents 凭单付现
10. P.O.D pay on delivery 货到付款
订货付现和装船前付现
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交货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交单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记账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 。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托收
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信用证
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分期付款
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通常是5%~15%作为定金 。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延期付款
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一般是5%~15%作为定金 ,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 )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TT(T/T)电汇分为2种,一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行业内,就是说,在发货人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 这种付款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对卖方而言,最安全的贸易方式,因为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相当一大段很长的时间,我国企业都是使用这种前TT(前T/T)的付款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前TT(前T/T)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方式, 先20%~40%定金,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由于这种情况,随着贸易的进程,TT(T/T)电汇就产生了另外一种,就是第2种:后TT(后T/T)付款方式。
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内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的呢?一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 复印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比较灵活,总体来说,目前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方式是,客人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复印件付清余款。 当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见提单。
以下几种对外贸易中常用到的付款方式具体含义是什么?(英文简称分别是D/P,D/A,O/A,L/C,T/T)
以上除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从理论上来说L/C最保险,是银行信用,有银行费用,如开证费、修改费、通知费、议付费等等。
其他都是商业信用。
ANSWER1:
L/C (Letter ofCredit)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货款支付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D/P(document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 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O/A(OPEN ACCOUNT)记帐方式,赊销,记帐贸易. 该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由Seller先行向Buyer发运货物,货款一季、半年或一年结算.以该方式结算货款时,货物价格及付款时间均是确定的。此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出口方是否能够安全收到款项,完全基于进口方的信用。
ANSWER2:
DP at sight,这个付款方式比 L/C at sight 风险大得多,因为它是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没有任何定金,货上船走后,我们将B/L正本及所有客人要求的DOC上交后,客人见单后马上付款。
现就付款方式抛砖引玉如下:
T/T:一般让客收汇一定比例的deposit(保证金/预付款)会安全得多。(一般为30%)以保证在客人拒货时能保住材料及人工损失。最好能在余款汇过来之后再出货(这一般适用于国内贸易商及港澳台地区),一般国外客人比较能接受余款在见B/L copy后付余款,以保证货已上船。
D/P: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一种托收方式,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风险:
付款交单,通过银行,银行收到货款然后将单据交进口商。银行收取手续费.如果货到后进口商不要了,他可以不到银行赎单,银行没有责任.将单据退回.出口方的货物另行处理,损失会很大.
这种付款方式又有远近期之分:
即期交单(D/P Sight):出口方开出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 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承兑交单,比较不安全的的收汇方式.
风险较大:单据送银行,银行让进口商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然后银行将单据给进口商,银行收取手续费.到时候进口商不来付款,银行没有责任.出口方承担货款、货物两空的后果。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LC和DP的操作流程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D/P(付款交单)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 at sight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 after sight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 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因为提单是有价单据,通俗地说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货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所以,在D/P付款条件下,最好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这样有相对的保障。
D/P的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
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国 际 贸 易中 有 四 种 常 用 的 付 款 方 法 。 这 四 种方 法 按 照 对 出口 商 的 有 利 程 度 排 列依 次 是 预 付 现 金T/T 、 跟 单 信 用 证 L/C、 跟 单 托 收D/P & D/A及 赊帐(O/A)。
A.预付 现 金(T/T 100%)
货 品 付 运前 , 进 口 商 先 向 出 口 商 支 付 全 部 货 款 。 这 付 款 方 法 通 常 用 于 小 额 交易或 订 造 货 品 。
B.跟单 信 用证 (L/C)
这 是 买 方要 求 银 行 ( 开 证 银 行 ) 签 发 的 文 件 , 证 明 银 行 承 诺 在 卖 方 符 合 跟 单信用 证 具 体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向 卖 方 支 付 指 定 金 额
步骤
程序
涉 及 人士
1.
确 认 销 售 合 约 及 交 易 条 款 ( 特 别 是 付 款 方 式 ) 。
出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2.
进 口 商 向 开 证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以 出 口 商 为 受 益 人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
进 口 商 及 开 证 银 行
3.
申 请 一 经 批 核 , 开 证 银 行 便 会 开 立 一 份 以 出 口 商 为 受 益 人 的 信 用 证 , 送 交 通 知银 行 。
开 证 银 行
4.
开 证 银 行 透 过 通 知 银 行 通 知 出 口 商 已 开 立 跟 单 信 用 证 。
开 证 银 行 / 通 知 银 行
5.
将 货 品 付 运 。
出 口 商
6.
货 品 付 运 后 , 出 口 商 拟 备 出 口 文 件 , 透 过 托 收 银 行 交 给 开 证 银 行 。 ( 在 很 多 情况 下 , 出 口 商 可 透 过 其 他 银 行 交 付 文 件 , 不 一 定 需 要 透 过 通 知 银 行 )
出 口 商 及 通 知 银 行
7.
出 口 商 可 与 通 知 银 行 洽 谈 议 付 出 口 汇 票 及 文 件 事 宜 , 通 知 银 行 转 而 担 任 议 付 银行 的 角 色 。 议 付 银 行 更 负 责 为 收 证 公 司 查 核 文 件 与 信 用 证 。 ( 如 不 需 议 付 过 程, 通 知 银 行 转 而 担 任 托 收 银 行 的 角 色 )
议 付 银 行
8.
议 付 银 行 负 责 将 文 件 送 交 开 证 银 行 , 并 向 其 索 回 所 议 付 之 金 额 。
议 付 银 行
9.
开 证 银 行 审 核 出 口 商 透 过 议 付 银 行 提 交 的 文 件 , 在 核 实 与 规 定 完 全 一 致 后 , 便向 议 付 银 行 付 款 。
开 证 银 行
10.
开 证 银 行 在 收 到 款 项 或 信 托 收 据 后 向 进 口 商 发 放 文 件 , 以 便 进 口 商 提 货。
开 证 银 行
C.跟单 托 收
出 口 商 如要 在 收 款 前 或 获 得 付 款 的 承 诺 前 保留 对 货 品 的 控 制 权 , 可 安 排 跟 单托 收 。 这 种 采 用 汇 票 的 付款 方 式 在 国 际 贸 易 中十 分 普 遍 。
1.付款 交 单 (D/P)
出 口 商 透过 托 收 银 行 , 指 示 代 收 银 行 在 收 款后 向 进 口 商 发 放 所 有 权 及 其 他 货运 文 件 。
步骤
程序
涉 及 人士
1.
确 认 销 售 合 约 及 交 易 条 款 ( 特 别 是 付 款 方 式 ) 。
出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2.
出 口 商 将 货 品 运 给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3.
出 口 商 向 托 收 银 行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 包 括 汇 票 及 运 输 单 据 , 要 求 付 款 。
出 口 商
4.
托 收 银 行 将 文 件 送 交 进 口 商 所 在 国 家 的 代 收 银 行 。
托 收 银 行
5.
代 收 银 行 向 进 口 商 提 出 示 文 件 , 要 求 付 款 。
代 收 银 行
6.
进 口 商 向 代 收 银 行 付 款 , 以 取 得 提 货 文 件 。
进 口 商
7.
代 收 银 行 将 款 项 送 交 托 收 银 行 。
代 收 银 行
8.
托 收 银 行 付 款 给 出 口 商 。
托 收 银 行
2.承兑 交 单 (D/A)
出 口 商 透过 托 收 银 行 , 指 示 代 收 银 行 在 进 口 商 承 兑 汇 票 后 发 放 所 有 权 及 其 他货运 文 件 。
步骤
程序
涉 及 人士
1.
确 认 销 售 合 约 及 交 易 条 款 ( 特 别 是 付 款 方 式 ) 。
出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2.
出 口 商 将 货 品 运 给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3.
出 口 商 向 托 收 银 行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 包 括 汇 票 及 运 输 单 据 , 要 求 承 兑 及 付 款。
出 口 商
4.
托 收 银 行 将 文 件 送 交 进 口 商 所 在 国 家 的 代 收 银 行 。
托 收 银 行
5.
代 收 银 行 向 进 口 商 提 出 示 文 件 , 要 求 承 兑 汇 票 。
代 收 银 行
6.
进 口 商 承 兑 汇 票 , 以 取 得 提 货 文 件 。
进 口 商
7.
代 收 银 行 保 留 汇 票 至 到 期 日 买 方 付 款 为 止 , 然 后 将 款 项 送 交 托 收 银 行。
代 收 银 行
8.
托 收 银 行 付 款 给 出 口 商 。
托 收 银 行
D.赊帐 O/A
卖 方 直 接送 货 给 买 方 , 先 发 出 发 票 及 其 他 货 运 单 据 , 以 后 再 开 帐 单 。 买 方 与卖方 的 赊 帐 安 排 并 没 有 以书 面 作 出 付 款 保 证 。 在 这 种 付 款 方 式 中 , 出 口 商 手 上 的欠 款 凭 据 有 限 ,所 以 风 险 较 大 。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Clean Credit)。
2、不可撤消信用证和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Revocable L/C)。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ed/Unconfirmed L/C)。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Pay at Sight/after…days of …)。
5、假远期信用证(Discount L/C),既开证行贴现远期汇票,贴息由买方承担。
6、付款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Payment) 。
7、承兑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
8、议付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9、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Non-TransferableL/C)。
10、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11、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12、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13、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or Red Clause)。
14、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Standby/ Commercial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