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张升华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1期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
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
下面我就从施工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部分 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
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发包资格”和“发包的能力”。
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和主要开发业绩,尤其提防一次性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得就是施工单位的注意,许多公司都想“空手套白狼”。一般开发完毕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 如果是受托发包,就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
案例:安徽火炬大厦案、海南国泰大厦案、常州铁本案(投资120亿,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
预防投标及报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应谨慎投标报价。招投标活动是法律行为,投标行为在合同法上叫“要约”,投标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施工企业而言,中标后 不能兑现投标报价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种先中标进场,再指望进场协商变更的想法,具有很大风险!
案例,“鲁班奖”承诺案
2、串标(围标或陪标)的法律风险。串标的风险不仅在罚款,弄不好还会“不幸中标”或触犯刑律。
案例,(淮阴)串标导致弄假成真案去年全国最大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涉案人员判刑,5到8万元的罚金)
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价),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得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
关于什么是资质?具体工程施工企业就是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承包工程量大小等;对于制造兼施工的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证等。目前处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案例,海南中改院门项目窗招标例子。
因此,我们建议,我们在场的项目经理可要注意!
第二部分 签约中的风险防范
施工合同在签约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引发履行争执。
例如,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乏材料差价调整是否包含所有材料的具体约定;缺乏通货膨胀条件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的约定。
文字不严谨,不严密,书写不规范,前后冲突。
例如,发包商供货,没有写清送达地点,没有写明“送达施工、安装现场”,导致场内运输争议。
(案例,珠海金图大厦案:焦点,材料差价的争议100多万,官司从99年至今,材料价格约定有两处,一处承包范围,约定钢筋、水泥、木材以工程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其他材料以93年3月信息价计算,一处在造价结算条款里,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期间同期信息价计算。两审法院认为前后矛盾,做出了对顾问单位不利的裁决,法院还认为,把材料价格的约定写在合同承包范围的条款里,书写不规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北京分公司混凝土结算纠纷,合同里既有按图最终结算还是按进场小票计算描述不是很清楚(简单约定2条,第一合同价按图纸计算,第二,每月按小票计算付70%款,主体结束3各月付清),导致纠纷60万差距。
案例,北京分公司吊篮租赁合同,租期起算,是进场算还是进场组装完毕验收后计算,没考虑清楚,盲目签下进场算,80个吊篮,误差40万。
谨慎对待发包方草拟的合同草案中的风险条款,切忌不要盲目接受,否则风险可能会转化为损失,应有理、有利、有节的协商解决。
常见的风险条款主要有6种:
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的条款;
例如,约定工程量变更在5%的范围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该范围内工程量增加则是承包商的风险。
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的条款;
例如,约定对通货膨胀、工资和物价上涨、税收增加等,合同价款不与调整,那么该情况出现,承包商须承担全部风险。
固定总价下的工程范围不确定;
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投标时设计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也无法预测工程量,可能造成承包商严重损失。
业主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所享有的“认可权和检查权”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工程师对本工程任何事项所作的指示和指导,达到其认可或满意”,那么,当投标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纸和规范不完备时,业主可能使用“认可权”或“满意权”提高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标准,而不对承包商补偿。这样承包商必须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有关变更追加价款、索赔等期限要求的条款;
承包商如没在约定的期限提出追加、索赔请求,那么就意味着承包商失权,以后提出,无论证据如何确凿,都不会被接受。
发包方为转嫁风险提出的单方面约束性、过于苛刻的,对业主责任进行开脱的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业主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实验数据、工程环境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业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不负责”,“业主对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拖延不负责任”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商同意在分包商完成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并在业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后##天内向分包商付款”。这样,如果总包商在其他方面出问题,业主拒绝付款,尽管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完成工程,但仍旧得不到相应的工程款。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的违约责任,仅当这种违约责任造成分包商人员和物品的损害时,总包商才给分包商以补偿,其他情况不予赔偿”。这样,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分包商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就不在赔偿之列。
案例,深圳南澳项目合同,送审价与最终审定价差额的罚款约定,约定超出5%按造价30%罚款。当初老赵不同意,老丁说甲方总工是扬建人,不要紧。最终结算没结束,问题就来了,甲方换人了,戴尔仁不做主了,甲方明确告知一定能遵守该款约定。最终还是悄悄花代价搞通建行,增加了“负金额结算书”以平衡早先的送价。
签约时,尽可能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比较通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是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构成有
3部分(简介,专用部分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规定)。该范本吸收、借鉴了fdk条款,条款全面、严密、规范,权利义务界限清楚。尤其在当事人碍于面子,在专用条款不作详细约定(划线)的时候,作用非常大。而且在“通用条款”里有许多默认条款对承包商很有利,主动操作,能够转移风险。
例如,
A、工程师接到工程量核实报后7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