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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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经济学 11级 11706班 李熠
2014年5月
摘 要
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出口贸易中,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
的结算方式之一,正在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托收能够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成交,扩大出口。但是,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会使出口商蒙受损失。出口商应采取各种措施防范风险,如加强资信调查,争取采用CIF成交及注意投保等。本文分析了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卖方的主要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托收付款;交单出口;信用保险
目 录
一、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由于市场风险造成进口商拒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来自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由于工作疏忽带来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因进口国的“当地习惯”而造成的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风险的防范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防范政治风险。........................................3
(二)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3
(三)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3
(四)谨慎选择代收行。.....................................................................................4
(五)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4
(六)完善托收商品的成交贸易条件。.............................................................4
(七)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减少出口收汇风险。.....................................4
(八)在采用托收时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
用,降低风险。.....................................................................................................4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引言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进出口商都而临多方而的风险。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不同的当事人所而临的风险会有所不同。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三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是出口方委托本国银行根据其指示办理业务,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款项,债务人付款获得货运单据的结算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往往会发生进口商无力支付、无理拒付或迟付现象。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方而临的风险高。尽管如此,但当今国际商品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逐步形成,出口商品的竞争异常激烈,对买方相对有利。买方越来越倾向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出口商迫需采用商业信用方式提高竞争力,且托收费用方而比较低廉,办理环节少速度较快,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
二、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出口商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发送货物并备齐完整合格的单据后,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款,若进口商由于某种原因,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将会蒙受损失,甚至使企业濒临破产的境地。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而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由于市场风险造成进口商拒付。
市场风险常常是难以预测的。一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最终货物到达进口国地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商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包装不良、品质不佳、数量短缺或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
(二)来自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贸易合同签订后如果进口商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延期付款或无力支付,属于信用风险。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到达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而,在货物处理上要么运回本国要么降价销售等,必然遭受价格损失或费用损失。
(三)由于工作疏忽带来的风险
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四)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进口商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加强外汇管制而造成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等等;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有可能使进口手续受到影响;由政治变化带来的影响,诸如新政府的新经济政策、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等。
(五)因进口国的“当地习惯”而造成的风险。
托收方式按照出口商指定的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国际商会(IC C)并不鼓励D/P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当D /A处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银行,比如瑞士,就有将D/P远期当作D /A处理的习惯。拉美一些国家,也通常将D/P方式等同为D/A方式,因而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无形中被增大。
三、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降低风险,确保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采取如卜措施进行防范:
(一)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防范政治风险。如进口国海关方而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而的有关规定;进口国的有关贸易法令、外汇管制条例等。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我方安全收汇。
(二)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采用托收业务,是出于对进口商的信任,应对进行过交易的主要客商建立信用档案,以期据以评估客户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和履约能力。对于新的客户,出口商应事先通过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包括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估信息;了解客户的状况,进口商是否已领到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等。对资信不好的客户最好不使用托收方式,可选择信用证。应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决定托收金额的大小。
(三)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比买方以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单据内容应准确真实,和贸易条款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如汇票发票金额一致,运输单和发票中装运数量,重量相同,保单生效日期不迟于运输单据上的日期等。还要注意单据的种类齐全份数完整。
(四)谨慎选择代收行。托收行应选择在付款地的联行或关系密切、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账户行作为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防比其擅自放单或操作不规范造成出口商损失。出口商应事先在当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由自己的国外机构或代理人代办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降低货物损失。需要时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列明。
(五)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出口商借助单据来控制出口货物,主要是通过可流通的海运提单来实施的。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租船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拥有提单则表明持有人掌握着发运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抬头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出口商通过对提单的背书来转让其对货物的权利,并于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交单,这样才能降低所而临的风险。
(六)完善托收商品的成交贸易条件。应争取CIF或CIP贸易条件,坚持自办保险,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 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即使进口商已投保,但保险单的受益人为进口商,出口商就处于被动局而。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规定,凡进口的商品必须由本国投保。除了上述不得已的情况下按FO B或C&F价格成交时,也可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七)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减少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国外市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保险业务。以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为收汇方式的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风险”,投保该险后,如果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不按期支付货款、违约拒收货物,或因进口国实行进口限制或禁比进口、外汇交易管制、发生战争和政治动乱等而给出口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 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同时,保险机构进行的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也可帮助企业选择有利的贸易方式和条件,根据不同的客户情况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放款额度和期限。
(八)在采用托收时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降低风险。如果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收到单据后逾期付款,出口商有权凭保函要求担保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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