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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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作者:陈裡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2期
摘 要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非入户抢劫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并加重处罚而导致刑罚权的滥用。那么就必须确定“入户抢劫”中“户”的标准从而精确的认定“户”,但是,由于“户”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抽象,因而使得入户抢劫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抢劫 入户 入室
一、“入户抢劫”犯罪中“户”的渊源
《新华字典》把“户”解释为:(1)一扇门;(2)人家;(3)户口。本文所称之“户”即住宅的意思。不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法实践中常常有人把“户”与“室”作等同理解。我们知道,当“室”为“户”的组成部分时,那么,“入室抢劫”必然意味着“入户抢劫”。但当“室”是指“户”之外其他空间场所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营业室、财务室或其他性质的工作室时,“入室抢劫”便不能归为“入户抢劫”。因为这里的“室”与“户”是不等同的。此时,如果“户”等于“室”就偏离了立法者的本意了。“户”有着比“室”更丰富的内涵,“户”通常设在室内,但“室”不能涵盖和诠释“户”的全部意义。假若“户”等于“室”,则“入户抢劫”不如干脆表述为“入室抢劫”,很显然,这是不可以的。这就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重叠,如果“户”等于“室”的话,那就不需要再把金融机构作列举性规定了。
二、“入户抢劫”罪中“户”的内涵
当前学界关于“户”的含义的主流观点有以下三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在其出版的《最新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提出入户抢劫是指在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抢劫,这里的“户”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和旅店居住的房间等。周振想、林维老师认为入户抢劫就是指在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抢劫,除私人住所外,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的帐篷;甚至宾馆的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里感觉上存在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也应纳入“户”的范围。陈兴良老师认为“户”一般就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我认为《最新刑法释义于适用指南》的规定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一些学理解释通常将“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根据《解释》规定,“户”是指公民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在民法上,住所是指一人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住处。入户抢劫中“户”的范畴显然比民法意义行的住所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