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初级中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上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
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章 就 学
第六条 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
第七条 国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在没有转制之前继续接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子女就学。已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在本企事业学校就读。
第九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入学考试。
第十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十一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全日制初级中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安
排入学。
第十三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全日制初级中学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号、毕业证号。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
第十四条 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适龄初中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初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一个月内,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并编制新生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批学籍: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分配的学生;
(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或在籍学生;
(三)持有假转学证明的学生;
(四)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的学生;
(五)复读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健康检查表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的材料。学生档案统一由各校教导处保管。
第四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五章 转学和借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转学:
(一)驻疆部队子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调动,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的;
(二)因工作调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户口迁
入乌鲁木齐市的;
(三)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乌鲁木齐市就读的;
(四)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因家庭搬迁,需转入新学校就读的;
(五)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需转回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因上述情况转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学校确因达到规定班额而无法解决就学问题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其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同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初中转学从严控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不得开具转学证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开具的转学证书一律无效;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学生回原校就读。
第三十一条 新转入的初一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证明、转学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凡达到小学毕业标准的学生,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初三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外地正常转学外,本市学生不得转学。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强制学生转学。
第三十四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允许,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出国后由在本市的亲属
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学费)。
第三十七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借读介绍信,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接收学校同意后,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三十九条 转学、借读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一律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如下:
(一)医院证明;
(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
(三)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学校教导处审查;
(五)学校开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为学生复学的依据);
(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同一学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复学。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的相应年级。无特殊情况,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复学。
第四十二条 初级中等教育属义务教育,严格禁止适龄初中学生留级、退学;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离校、退学。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没有注册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的初中学生,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初中毕业证,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中考。
第四十八条 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审批,由学校颁发。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要求的;
(二)体育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思想品德等评定为不及格者;
(四)处分尚未取消者。
对结业的学生,一年后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较高一年级水平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初中毕业年级水平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报考高一级的学校;录取后,可凭在校考核成绩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提前毕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