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商誉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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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商誉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芳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08期
摘要:商誉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目前,大多数国家在会计实务中只确认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即合并商誉。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确认与后续计量还有许多问题试待解决。本文对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确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合并理论对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合并商誉;会计确认;实体理论;负商誉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8-000-01 序言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商誉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难以确定,大多数国家一般不予以确认,只确认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合并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在竞争中实现规模经济的发展目标,而企业合并正是商誉会计发展的基本动因之一。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从合并商誉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会计准则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明确合并商誉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要素,并对其确认、计量和减值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结合我国国内企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对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做较大改动,仍然基本沿用的是2006年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合并商誉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利润。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并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确认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合并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合并商誉的列示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量。” 企业合并按合并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这两种合并方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根据以上准则规定,只有购买法下才会产生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