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附页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1-1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2申请材料
1、发改局批复(立项)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图纸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楼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备案登记表(五楼安监站) (复印件)
6、建造师注册证原件及五大员证件(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 (押证施工)
7、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关签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 (一楼)
8、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证书原件(押证施工)
9、资金保函证明原件(当年完工的,为总造价的50%;隔年完工的,为总造价的30%)
10、养老保障金、散装水泥基金、墙体节能基金(定额站)、劳务工资保证金缴款发票及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文件依据。
11、进鲁进济施工企业出具进鲁进济备案证明材料
12、施工企业出具的诚信备案证明
13、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4、建筑施工合同备案(二楼定额站)
15、人防审核意见书
16、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2-1审批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2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4、业主临时公约; 5、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7、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8、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3-1、审批条件
申请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2、已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3、已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申请材料
需提供下列材料
1
、 2
3
4
5、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4-1审批条件:
1、需获得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需具备相关经审批的设计文件;
3、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4-2所需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道路占用(挖掘)示意图;2份
5、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5-1审批条件:
1、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5-2申请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竣工图纸)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主管网前需建沉降池,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生活污水暂不提供)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6、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政工程排水管网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6-1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8、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
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6、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7、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2、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3、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4、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5、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6、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7、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7、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7-1审批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7、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8、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7-2申请材料
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3、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4、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7、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8、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8-1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应取得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的许可证
8-2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的许可证
2、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申请
3、规划部门意见
4、改动燃气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等)1份
5、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1份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1-1审批条件:
通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1-2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单位现场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名单;
4、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监理人员名单;
6、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8、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计划;
10、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11、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6、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
8、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原件
9、由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节能验收、档案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1、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发)
3、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施工组织设计等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监理合同备案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4-1审批条件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4-2申请材料
1、监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中标通知书
3、监理委托合同
4、进行招标的,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件。
5、未进行招投标的,提供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件。
5、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备案:
5-1 审批条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申请材料:
备案时,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成果,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三份。
6、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6-1审批条件: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签订施工合同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申请材料:
备案时,提供正式合同文本一份,填报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表一式三份。
7、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
7-1审批条件: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申请材料:
备案时,提供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填报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一式三份。
8、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8-1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申请材料:
备案时,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填报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9、建筑节能验收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9-1审批条件: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9-2申请材料:
1、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
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流程
3、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流程
5、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流程
6、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报流程图
7、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流程图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
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批流程图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事项办理流程图
4监理企业合同备案审批流程
5、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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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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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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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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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节能验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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