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制度
人民调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
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三章 调解制度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 “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活动要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年度培训是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大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不断适应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