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修订报批稿)
2006 北 京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修订)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主编部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 制 说 明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按照建设部《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 ]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筑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6年1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5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6 ) 第四章 建筑标准••••••••••••••••••••••••••••••••••••••••( 7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10 ) 第六章 装备标准••••••••••••••••••••••••••••••••••••••••( 10 ) 第七章 人员配备••••••••••••••••••••••••••••••••••••••••( 13 ) 第八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3 ) 附录一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15 )
附录二 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22)
附加说明•••••••••••••••••••••••••••••••••••••••••••••••••( 25 )
附 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艇、直升机)、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
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三条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 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
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表2
第十八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九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二十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四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
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
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 表3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 表4
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
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5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表6
第二十八条 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三十四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 表7
第八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七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
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九条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8确定。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表8
注:①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04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确定。
附录一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1
下同。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2
特勤消防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5
特勤消防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6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7
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8
特勤消防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9
附录二
注:寒冷地区的消防人员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同。
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附表2-2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修订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和修订编制组成员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修订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陈家强 副组长:冷 俐 牛跃光成 员:马 恒 张 野修订编制组成员:
组 长:冷 俐 牛跃光副组长:肖学锋 周 军成 员:魏捍东 沈 纹毕 赢 赵 洋杜 霞 吴 军李建春 江 平
肖学锋吴礼龙 何 宁黄金印韩立群
周 军伍 伟 郭奕贺 汪永明 王治安
万 明 陈儿根
附 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修订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以建标[ ]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实施。
为便于有关部门咨询、设计和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2006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9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0 ) 规划布局与选址„„„„„„„„„„„„„„( 33 ) 建筑标准„„„„„„„„„„„„„„„„„( 38 ) 建设用地„„„„„„„„„„„„„„„„„( 42 ) 装备标准„„„„„„„„„„„„„„„„„( 43 ) 人员配备„„„„„„„„„„„„„„„„„( 47 )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4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保障城市消防安全,适应城市消防站建设的需要,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1999年1月1日由公安部编制、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批准的《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几年来,消防站的建设、装备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致灾因素的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的拓展和灭火救援任务的日趋繁重,对消防站功能及建设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调整了消防站类别、布局原则,增加了装备品种数量,扩大了消防站建筑面积和训练场地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消防规划,使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批、决策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
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其他消防站,包括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根据上述要求,本建设标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有计划地调拨人力物力,组织落实消防站的建设。
第五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消防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划、城市防灾、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技术性能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正确分类关系到消防站的建设规模、装备水平
和扑救火灾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普通消防站是指主要承担本辖区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是指除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外,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处置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
随着消防部队任务的增加、职能的拓展和消防站规模的扩大,原《标准》分类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将普通消防站划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我国城市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也适应消防部队完成各项消防保卫任务和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要求。
第七条 从消防站统计情况看,普通消防站是城市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主体,在消防保卫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此前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都围绕一级普通消防站的建设进行规划布局。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普通消防站。对原建的小型普通消防站要结合城市改造和修编规划,在消防站改、扩建中逐步改善其条件,力争达到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
针对旧城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需要设立普通消防站,因建成区短期内无法改造,在消防站建设用地上确实存在很大困难,难以建设普通消防站,可以在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训练场地和辅助用房等面积,但所建消防站必须能满足消防人员执勤、学习、生活的基本需求。
这类消防站仅为个别特殊情况,须严格控制。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尚未建立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特勤中队”。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组建46个消防特勤大队,224个特勤消防站,所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已建立了特勤大队,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建有特勤消防站,初步形成一支新型的消防抢险救援力量。由此可见,原《标准》中规定仅以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的要求已经有所突破,更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建设特勤消防站。另外,我国东部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城市,GDP已达到或超过了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城市建设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着极其重要的保卫价值,常规的普通消防站已难以满足需要,因此也应建立特勤消防站。
目前,上海、重庆、湖北、广州、深圳等城市相继建立了水上消防站,并多次在水上灾害处置和火灾扑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本建设标准增加了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的规定。同时,借鉴国外消防的通行做法,针对高空、陆(山)地等特殊情况下的救人、侦察、摄像、灭火等行动需要,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航空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本建设标准根据消防车辆配备数量的增加,对消防站车库车位数进行了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队伍服务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部队还将陆续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于医疗急救和危险化学品泄
漏、建(构)筑物倒塌、空难、重大交通等事故,地震、水灾、风灾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恐怖破坏及其次生灾害的处置。另一方面,消防站建设还应当考虑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专门的车辆修理间。因此,消防站车库应留有备用车位,以有利于增配车辆停放需要或停放消防摩托车之用。若受场地所限,在建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时,可根据需要在一个车库门内设置停放两辆小型消防车的车位。
第九条 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是满足消防站对外开放需求,向公众普及防火、灭火常识,提高其扑救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载体,因此,将其纳入本建设标准。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本条提出的是城市规划区消防站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确定的。
5分钟时间是由15分钟消防时间得来的。根据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以一般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分钟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分钟内尚属于初起阶段。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分钟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救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
分30秒、接到指令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从国外一些资料来看,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分钟左右,日本规定为4分钟,也基本与我国规定的5分钟的原则吻合。
条文中增加了“一般”的限制词,主要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火灾风险差异而对消防站响应时间可做适当的调整。
所以,综合考虑我国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以消防队从接到出动指令起5分钟内到达辖区最远点为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的辖区面积。它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辖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综合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并考虑我国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按消防站辖区面积计算公式来确定辖区面积。
消防站辖区面积计算公式:
A=2P2=2×(S/λ)2
式中:A—消防站辖区面积(km2);
P—消防站至辖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km);
S—消防站至辖区边缘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的最
远行驶路程(km);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通
常取1.3~1.5。
(一)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根据2005年1月对上海、内蒙古的部分城市在不同时段消防车的实际行车测试,并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的形式,得出消防车平均时速为30~35 km,道路曲度系数取1.3~1.5,得出消防站辖区在3.56~6.28 km2之间,即4~7 km2。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道路交通情况有所改善,但同时路上行驶的车辆也相应增加,致使消防车车速难以提高。所以,综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消防站的分类,我们确定作为保卫城市消防安全主要力量的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特勤站辖区保护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同一辖区内一般不再另设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由于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而建设的二级普通消防站,根据其作战能力,二级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4km2。
(二)城市近郊区是指城市行政管辖的郊区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扩大的郊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基于以下考虑:
1、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规定,在城市郊区和市郊接合部的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一般不低于60km/h,综合考虑实际状况,按照60km/h的消防车车速计算,道路曲度系数取1.5,得出辖区面积约为15km2。
2、统计分析了上海市2004年8、9、10三个月的公路网行车平均速度,在综合考虑交通状况下,得出消防车在近郊区的平均行车速度为55km/h,4分钟的最远行驶路程3.67km,辖区面积应为15.9km2。
3、经走访上海、贵州、湖北、广西、内蒙古、吉林等6个总队的基层
单位,认为近郊区消防站的辖区面积应考虑适当放宽,建议将近郊区等消防站的辖区面积确定为15km2左右。
综上所述,将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确定为不大于15km2是合适的。
(三)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消防站的辖区范围,是当今国内外消防站规划布局的一种新方法。主要考虑如下:
1、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针对火灾风险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消防车行车到场时间,结合规划区内交通道路、行车速度、地形地貌、消防站布局现状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通过风险评估,提供优化方案,为确定消防站的数量、位置和辖区范围提供依据。
2、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城市灭火救援力量优化布局方法,在理论上能够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规划者提供辅助决策,并在厦门、杭州进行了试点。无锡等城市在制定消防规划时,已将城市分成不同的功能区域,设置不同的保护面积。
因此,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保护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的是消防站建设的选址条件。
第一款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消防站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是为了当辖区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够迅速赶到现场,及早进行扑救;其次,消防站设在临街地段,是为了保证消防队在接到出动指令后,能够迅速安全地出动;第三,对消防站用地的要求,是为了满足消防站训练场地设置和业务训练有效开展的需要,一般要求为长方形。
第二款规定消防站主体建筑距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应小于50m,主要是为了使消防队在接警出动和训练时不致影响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的医疗、休息、上课等正常活动,避免因发出警报引起惊慌造成事故;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人流集中时影响消防车迅速安全地出动,贻误灭火救援战机。据调查,现有消防站距这些公共场所的距离一般都在50m以上,从实际情况看,保持50m左右的距离相互不会造成较大的干扰。
第三款规定消防站应处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上风向或侧风向,且距离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主要考虑的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员的健康。事实上,以前曾发生过因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从而造成消防队员中毒受伤的情况。在限制危险化学品部位的边界与消防站的距离时,不仅要考虑“易燃易爆”,还要考虑“有毒有害”,因此删除“易燃易爆”。
第四款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我国汽车、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车身最长为18m,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的消防车辆种类和质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型消防车车长已达到15.9m。又通过对上海近十年建造的消防站调研,其车库门至道路红线距离均不小于15m,且实际使用效果较好。因此,将消防站车库门至道路红线距离修改为不小于15m,以保证出车时保持良好视线,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和回车时有一定的倒车场地,不致影响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本条主要考虑消防站作为灭火救援执勤备战单位,日常消防员的执勤、训练、学习、生活都应该相对独立,不受干扰,所以规定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需要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的消防站,必须要有独立的功能分区,确保消防站人员、车辆出动的安全、迅速。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消防站建筑标准的基本原则。消防站的类别、功能、消防车辆与人员配备、训练内容都直接影响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同时,消防站是城市重要的救灾基础设施,其建筑应保障消防队出动“快”的要求;此外,还要考虑方便消防站人员的生活、训练与安全使用,以全面完成消防救灾任务。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几种类型不同级别的消防站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
(一)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关系。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两者紧密相连,是消防站建筑的重要控制指标。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是根据站内各种用房使用面积计算得出的。消防站属于多层建筑,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其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60%。通过调研,我国消防站其使用面积系数大都在70%左右,因此,将消防站的使用面积系数定位70%是合适的。
(二)确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原则和重点。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消防站建设与社会进步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同步的原则。确定消防站建筑面积和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重点,首先是确保消防站的消防车辆装备、灭火抢险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所需用房面积,
确保消防人员业务技能、体能训练等必需的房屋、设施面积;其次是消防人员执勤备战所需的居住、生活等用房面积。
(三)确定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主要依据。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确定,主要参照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1979)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布的《各类营房建筑面积补充标准》[(1991)10号]以及建设部颁发的JGJ67-8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综合了近年来各地消防站建设的实践经验,必须满足消防站所配备的各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以及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使用或存放需要;必须满足消防站人员执勤备战、生活、学习、技能、体能训练和迅速出动的需要。
(四)对消防站各种用房使用面积的几个具体指标调整说明。
1、增大了消防站车库的面积。根据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我国汽车、挂车外廓尺寸作了调整。近年来,各地购置的大型特种消防和抢险救援车车身长度变化较大,为满足消防车的停放要求,便于消防员登车出警,结合我国现行消防车辆发展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将每个车库面积确定为90m2是可行的。
2、增加了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为了加强消防宣传工作,进一步做好消防站的对外开放,普及消防常识,使市民学习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了解当地消防发展历史等多方面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增设了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
3、增加了灭火救援作战研讨、电脑室。为了确保基层部队进一步加强灭火救援业务基础建设,组织消防员经常开展灭火救援等相关内容的研讨
活动,提高部队战斗力,增加灭火救援作战研讨室。同时,为了拓宽消防队员们的视野,普及电脑知识,充分利用电脑进行网上练兵、预案制作和信息联络,增加电脑室,可与灭火救援作战研讨室合并使用。
4、增加了家属探亲用房。根据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消防部队的士官比例为59%,为解决干部、士官、义务兵等官兵家属探亲的住房问题,增加了家属来队探亲用房是必要的。
5、增加了理发室、扩大了晾衣场的面积,取消了蓄电池室。在消防站修改调研中,多数基层消防员反映,原《标准》没有设置理发室,晒衣场的面积太小,并建议取消蓄电池室。为了改善基层消防员生活条件,更好的投入执勤备战工作,本标准增加了理发室,适当扩大了晾衣场的面积,取消了蓄电池室。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消防站在城市救灾工作中的重要性,确定了消防站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GBJ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了消防站的抗震设防需求,对适应城市非常时期的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在消防站建筑的抗震设计方面,其重点是在强震情况下,应保障消防站内的消防车能正常出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对设防烈度为6~9度的地区的消防站建筑,普遍要求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即在构造上要严格按乙类建筑的要求提高1度采取措施(不增加地震力);对6~7度地区的国家重点城市,要求在地震力方面提高1度进行设计;对8~9度地区消防站的消
防车库、门框、车库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位移,以不影响地震时消防车的紧急出动。
第十八条 对消防车库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备战等在建筑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增加了车辆充气、充电等设施。消防车辆是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重要装备,消防车库是停放消防车辆的场所,是消防站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车库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否则,就无法保障消防车辆执勤备战的需要。
第十九条 扑救火灾分秒必争。为了保证消防人员出动迅速、安全,本条对消防站的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及走道两侧墙面、楼梯两侧扶手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消防站的功能要求,本条对消防站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的设置作出了规定,所有消防站均应建训练塔。体能训练设施主要有单杠、双杠、吊环、爬杆(绳)、攀岩、逃生烟道等,建设这些设施的目的在于满足消防员在站内能做到边执勤、边开展各项体能和技能训练的要求,以提高消防员的业务技能与身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站建筑物内外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水、排水设置标准作出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装修材料,以进一步体现消防站建筑的特色,适应不同地区、气候特点与生活、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本条对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急照明、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及有关用房的照明标准作了规定。凡有条件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尽可能地按两路供电要求设计。为满足消防人员灭火救援迅速出
动的需要,消防站应设有线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其公共活动用房和出动通道等部位应设有应急照明,以保证在停电等特殊情况下,消防员在站内任何部位都能安全快速地出动。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车库面积和训练场地面积之和。
城市中有河流、湖泊、海域等水上重点保卫对象时,在沿岸靠近辖区消防站部位应设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四条 按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消防站的主体建筑一般为以三层建筑为主,其设计必须满足消防站人员执勤备战、生活、学习与技、体能训练和迅速出动的需要。建筑设计应能体现最快速到达车库战斗服挂放处的要求,也可设计滑杆或滑道等快速出动的设施。
训练场地是消防站设施及面积中不可缺少的项目之一,其中训练跑道、篮球场必须满足消防业务训练的特殊需要,同时还要考虑训练时列队观摩、规范操作、器材摆放和准备活动场地以及终点线后的缓冲场地。
本标准所列建设用地不包括站内道路、绿化的用地面积,也没有考虑日照、防火间距等因素。各地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按照0.5~0.6的容积率要求进行测算,最终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
特大城市在建设消防站时,因建设用地困难,达不到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用地面积要求,无法满足消防人员开展日常训练的需求时,可选择消防站相对集中的区域立足一个较大的消防站建设训练场地或专门建设用于消
防业务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的城市消防训练基地。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站装备配备原则是根据火灾发展规律、消防队到场时间以及能够在火灾发展阶段有效控制火势的装备实力等因素确定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石油化工、地铁隧道、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以及人员集中场所日益增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各种致灾因素及爆炸物品增多、燃烧速度加快,辖区内的火灾危险性越来越大,因此,对消防装备灭火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上世纪80年代,消防队扑救的火灾大多数是砖木结构为主的A类火灾,所需的技术装备受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限制,消防车辆都是轻型或中型水罐车,水流喷射方式多数采用直流喷射,当时所形成的两车或三车一组的灭火战术基本能够适应灭火的需要。随着火灾形势的发展,一般辖区内的火灾已不单是A类火灾,而大量出现B类火灾、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这就要求灭火技术装备要与火灾扑救的需要相适应,灭火供给强度、灭火方式都要进行调整,同时登高、破拆、处毒抢险救助工作逐年增多,不仅要增加车辆数量,还要提高车辆功能和质量,要从装备改革中提高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作战能力。经过多年的技术革新与装备改革,国内汽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消防水罐车技术性能的水泵压力提高到中低压以上水平,来实现既能用于直流,也能用着喷雾、开花射流扑救B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同时还能解决远距离和垂直串联供水问题,使原来几部常压消防水罐车才能解决的问题,只用一部中低压泵或全工况中高低压泵消防车就能够实现,
且灭火供给强度也有较大的提高。近年来,引进国外技术,配备A类泡沫车扑救A、B类火灾也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配车的趋势,在实战中发挥了一车多能的灭火作用和较强的作战能力。
特勤消防站是城市抢险救援和扑救重特大火灾的突击力量,装备实力除能够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之外,还要能够适应处置城市特种灾害事故和增援重特大火灾现场的需要。这是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神圣职责,是经过实践检验、实现与国外消防接轨,拓展消防职能的必然要求,装备配备应与特勤消防队的功能与作用相适应,特勤队除了承担常规的火灾扑救外,还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功能和作用:一是能够承担“沙林、芥子气”等军用毒气事件和化学灾害事故的处置抢险功能;二是能够有效地担负高层、地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扑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作用;三是能够实施有效的抢险救援,重点是对大规模灾害事故以及其他的急、难、险事故进行抢险救助的功能。在装备配备上,重点配备化学毒气侦检、处置器材和防毒、防化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抢险用的破拆救援器材、登高、照明、排烟、搜救、防化洗消等装备,有核电站的地区还必须配备防核辐射的必备器材,有地震抢险救援任务的地区还必须配备地震救援装备,有水域抢险救援任务的地区还应配备水域救援装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的车辆配备数量,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的配备标准,明确了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
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决定着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站的作战能力,而消防车的品种决定着消防站的执勤备战功能。本款明确了各类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和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规范了消防车辆的品种,优
化和扩展了消防的配备范围,确定了必配和选配的车辆品种,以便各地结合辖区情况选配相适应的车辆。此外,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在选配摩托车时,根据作战编成的战术要求,一般不得少于两辆。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发动机的功率逐步提高,为满足消防部队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修改后,将普通消防站的主战消防车发动机功率确定为大于等于132kW是合适的。同时,增加了消防车的比功率,调整了抢险救援消防车最大起吊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灭火器材的配备标准。
明确了消防梯的配备种类和数量,细化了各类消防站消防水带的配备数量。相应的调整了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等灭火器材。
消火栓扳手、水枪等常规器材工具按照灭火消防车的技术要求配备,本标准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特勤和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和性能要求。
随着化学、毒气、爆炸、辐射、建筑倒塌及交通事故等特殊灾害事故的不断增多,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任务逐年攀升,特勤消防站面临的处置任务日益艰巨。近几年各地特勤消防站配备了大量的特勤器材装备,在实战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2003年颁布实施的《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充实并规定了特勤消防站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
消、照明、排烟等9大类94种抢险救援器材,分为9个表格列入附录。同时,为满足普通消防站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增配侦检、警戒、破拆、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其他等14种常用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也列入附录,便于各地预算投资和采购配备时参考。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 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了消防人员最基本的防护能力和水平。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经济指标已达到6~7万元,而在本标准中,确定的基本防护装备的经济指标约为2万余元。在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已经达到或超过本标准中的规定,从保障消防人员人身安全和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其他地区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必须优先配齐、配强。
除基本防护装备外,消防员防护装备还包括特种防护装备,主要用以满足消防员执行特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特殊任务时个人防护的安全需要。
第三十条 根据近几年来灭火救援及参与反恐任务的需要,借鉴美国“9·11”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方式及国际消防部门的通行做法,消防部队采用消防搜救犬和生命探测仪等现代化搜救手段配合使用,以最快的速度搜寻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积极抢救人命。目前,辽宁、山东、江苏、内蒙、云南等地已设立了消防搜救犬分队。因此,本条规定,各地可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在特勤消防站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最少配备不少于5只。
第三十一条 通信装备涉有到一个城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的通信能力。为此,公安部主编了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该标准
包括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及其技术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能、体能训练是消防员训练的重要内容,其训练场地和体能、技能训练器材,必不可少,各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易损耗装备的储备量。
消防站常用易损和易耗器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份,否则就无法保证同时扑救两起火灾或重特大火灾的需要。同一城市、同一时间发生几起火灾的概率较高。因此灭火剂、水带等必需的器材、灭火药剂等必须有不少于1:1的储备量,有条件的消防站可适当增加水带、灭火剂的储备,以保障灭火作战的急需。
由于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和消防战斗服在个人防护装备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所以此处不再强调。
第三十四条 近年来,水域灾害事故频繁发生,陆上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难以满足水域灭火救援的需要,在水上消防站配备装备时,要结合水域灾害事故的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重点配备消防船艇、冲锋舟、浮艇泵、潜水装具等。消防船可配拖消两用船只,吨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救生和灭火的各种辅助器材可根据需要配备。航空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以满足高空、陆(山)地等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重点考虑救人、侦察、摄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灭火行动,其他辅助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站人员由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执勤人员按各站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随着车辆的技术改进,水带卷盘等的逐步普及,一方面不需要8人随车作战,另一方面减少车载人员可以增加器材和灭火剂的装载量。目前从国外的情况看,一般消防车乘员不超过6人,特种消防车乘员只有2~3人。国内很多地区已作了改革,许多地区都采取每车平均6人的配备方式,实践证明,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能力,有效的增加了灭火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起到了减员增效的作用。考虑到执勤人员要有一定量的机动和事、病假人员,所以,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以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进行计算。这里所指的一个班次人员编配标准,不仅指现役编制的公安消防队,还包括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如果三班制、四班制的消防站,其人员配备可扩大3~4倍。消防站执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消防站执勤工作的需要,按照各站所配车辆平均乘员计算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适当压缩其他人员,根据公政治(1995)116号“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试行)》的命令”,结合消防站人员的实际,按照30名战士配5名管理人员、配2~4名后勤保障人员的规定,各站人员配备数量为二级普通消防站15~25人(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2~3辆车,按每车平均6人计算,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为12~18人,管理人员按3~4人、后勤保障人员按2~3人计算,其消防站所配人员为17~25人,综合考虑消防站的实际,取15~25人),一级普通消防站30~45人,特勤消防站45~60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
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否则,就很难保证执勤任务的完成。
第八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七条 消防站建设投资的确定,取决于建设规模的大小,建设标准的高低,编制人员的数量,车辆、器材配备的数量和性能。由于消防站的建设分布全国各地,影响建设投资的因素较多,诸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施工水平等。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物价水平的差异较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投资估算标准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消防站建设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审核消防站建设投资时,应结合当地的施工、物价和建设年代等因素,按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工期指标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宜以某个地区的建设安装工程投资估算和施工工期作为参照标准,应结合当地的施工、物价水平和建设年代等因素,按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因此,对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及建设工程指标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消防站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平整费、基础处理费和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和场地的建设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述了消防站按标准配备的车辆、装备器材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随着消防站类别的调整、车辆和人员装备的增加,且技术
水平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的投资明显增加。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的价格国产与进口差异很大,消防站所承担的灭火救援任务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可根据以上估算确定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