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内容摘要: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替代自1922年开始在和平宫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常设国际法院(1)。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替代自1922年开始在和平宫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常设国际法院(1)。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一、主要职能
二、构成
三、诉讼当事人
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2)。联合国的成员国(目前是185个),还有两个不是成员国的瑙鲁和瑞士也有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范围(3)
只有当有关的国家以下列方式承认国际法院有权管辖某案件,国际法院才能管辖:
1、由有关的国家签订特别的协议应当由国际法院管辖的;
2、对于国际条约的解释或者是适用产生不同意见的条约的签订国,有权将此提交国际法院。目前有几百个国际条约可以被提交国际法院审查;
3、根据《国际法院规章》的规定作出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的,并且对方也应当是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目前已经有60个国家(4)作出了这样的声明,其中有些国家声明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保留。
当是否应当由国际法院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国际法院决定。
五、程序
由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章》以及根据《国际法院规章》制定的于1978年4月14日生效的法院规则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起案件。提起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诉状,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法院提交答辩状,并通知法院参加口头听政的代理人和律师的名单。法院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如果使用其中一种语言都应当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在进行公开的口头听政后,法院进行秘密审议,并公开作出判决。国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性的,不得提起上诉。如果有关当事国不遵守判决,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请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