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现节选如下: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