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研究
摘要: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 关键词:宪法;法治;宪法司法化;宪法审判制度 一、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 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或者说宪法的司法化,是指由专门的机关依据宪法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这一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本意在于如何在多数民主制度之下有效的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为原则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之下,立法机关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制定规范全社会行为的法律。但是,历史证明这样往往会忽视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并且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据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判案,这样,少数人的意义往往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维护少数人的利益,宪政国家设计了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可以依据宪法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行为是否因违反宪法而无效. 另一方面,将宪法适用于司法审判也是司法能动主义的表现。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传统上的立法为主导的政治格局逐渐被以行政为主导的格局所取代。行政权日益膨胀,立法机关的权利通过委任立法等形式,逐渐转向行政机关,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逐渐让位于行政的作用。于是,社会的现实要求司法机关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使得司法权利日趋表现出积极的调控作用。这种能动性不仅表现为司法机关正确的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更表现在要充分利用居于一国法律体系母法地位的宪法的有关规定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动民主,加强法制,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宪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可以使宪法更具有生命力,使得一些仅依靠普通法律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还能为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是通过下位阶的法律予以具体化,进而加以保障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权力应运而生,而法律往往不能及时加以应对,这便出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同时,法律往往只能将一部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化。再加上有关国家机关有时不免会做出违反宪法的行为,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权利。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发挥自身能动性,积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宪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宪法的钻研。 二、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一)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存在的缺陷 第一,我国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因此,宪法从其内容上看具有高度的纲领性和内容性,同时,它又无具体惩罚性,其法律效率往往是通过普通法律来实现的,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通法律、法规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 第二,人们对宪法属性的认识存在着偏差。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主要是着眼于其政治性,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是指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最高纲领。这给宪法涂上了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当承认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政治性,这是由其规定的内容和任务所决定的。但是,问题在于,不能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而代替或否认其法律性。宪法具有政治性并不是说宪法就等同于政治。实际上,宪法首先是作为一部法律存在的,它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征,都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人们对宪法政治性的过分强调,而对其法律性的极度漠视,是阻碍宪法进入司法程序的观念因素。 (二)对于宪法司法中存在的缺陷的解决方法 一是以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宪政立法主要指制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各种具体法律。讨论宪法司法适用,很大程度上要解决宪政立法不充分的问题。从主 观 上看,人们关注齐玉苓案和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就是想要解决受教育权这种宪法权利立法 缺位的问题,是不得已而为之。顺应实行制定法制度的传统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我国用加快人民代表机关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宪政立法不充分的问题比用法院造法、法官造法的方式来 解决要合理得多,顺理成章得多,现实得多。 二是采取切实步骤,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事宪法监督,应赋予其对行政法规及以下位阶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之权 、审理宪法控诉案件之权和相应的解释宪法之权。我国实行制定法制度,法律传统和体制较接近欧洲大陆诸国而与美国相去较远,设立奥地利式的或法国式的违宪审查机构比较合适,不宜像美国那样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美国那种违宪审查模式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三是以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将解释法律之权完整地交由司法机关行使,让其在司法机关内合理分配,以加强宪法的间接适用。同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监督权。 三、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意义 第一,宪法司法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是对国家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律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那么一旦在这些对国家至关重大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不仅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会丧失宪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依宪治国,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那么就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不可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第二, 宪法司法化是强化宪法法律效力的需要。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母法,其法律效力除部分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而间接实施外,还有许多内容没有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如果不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那么这些内容将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现。我国自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逐步形成。然而,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内容仍然没有在普通法律得以实现,这使得普通法律不具有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涵盖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宪法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必然会弱化宪法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不断出现大量的新型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纠纷的最终处理机构,应当对这些新型的冲突和矛盾进行解决。但是,由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具体,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比较狭小,往往无法为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这样,如果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把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就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的调节。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逐步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因此,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我国普通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