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第六,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第七,二者在行使时是否具有选择性不同。权利虽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些可以放弃或转让,也就是说,权利的
行使具有选择性。而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仅是权力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也就是说权力的行使无选择性。
三、权力与权利有一定的关联性
第一、相互依存。一方面,国家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所以说权利依赖于权力的执行和推动,权力也是权益在某种程度上的表现形式。 第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就冲突而言又有两方面我个人的理解。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
连想都不敢想。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
4、法律上密切联系。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利与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互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是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予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但如果滥用权利则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形成不恰当的权利;侵犯、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则扩大公共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张、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享有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所以,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法定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使。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