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一般认为其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在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承认此制度的存在,但该制度并不完善,直至《物权法》颁布以后,该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陈国立,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6-01 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占有该动产或不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仍从出让人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可以得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须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何为善意?善意是否有自己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善意加以分析。(1)主观方面:从受让人的心理、智力状况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知道该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明智该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而受让其财产的为恶意;反之,则反。(2)客观方面:受让人从出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即“合理价格”是认定“善意”的客观要件。受让人若以不当的低廉价格买受出让人出让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则该受让人可能为恶意。 (二)受让人须支付了合理价款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则意味着财产转移占有须通过交换来实现。这种交换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债务清偿等。其中,买卖是其最主要的方式。若非通过交换方式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或不动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该物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另外,我们可以从实践方面加以考虑,绝大多数人在取得某一财产时,理应查明该财产的来源,不经查明而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很难说明其是善意的,则可能构成恶意。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所有权,那么返还财产时也并不会给其造成太大的损失。因此,为了保障市场有序进行,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款必然会成为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 (三)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理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受让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则已交付。此时,受让人方可构成善意取得。若不采用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会影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转让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如国家的自然资源,军事装备,武器弹药等。《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专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四点共同构成了善意取得的要件,若不具备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即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可见,原所有权人则丧失该受让财产的所有权,若其主张财产损失,则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损失。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取得动产后,该动产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若善意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该动产上有抵押权的,则抵押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已经知道该动产上有抵押权的,则该抵押权并不消灭。基于占有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三、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其设立的目的旨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有序进行。我国《物权法》对其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势必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势必会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在全.民法无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5]王秩.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