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案例39 急性心梗患者介入治疗前未明确时间窗,术中患者心源性休克死亡
原创 2017-03-13 陆海医法实务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微信号 Luhai-Medicallaw
功能介绍 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原告:某患者家属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三级甲等)
1、 诊疗经过
患者于2012年11月22日上午因“活动后胸闷心悸一年,休息可缓解”前往被告心内科就诊。据门诊病历记载:检查一般可,血压120/70mmHg,心律齐。予以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率86次/分,急性前间壁心梗。当日中午患者通过绿色通道入住被告处。据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时患者主诉“反复活动后胸闷、心慌3天”。查体:血压100/60mmHg,心率70次/分,率齐,未闻及早搏,心音低钝,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双肺可闻及散在湿性罗音。入院后诊断: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梗,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慢性胆囊炎。被告为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左主干开口狭窄40%,前降支近段发出第一对角支前狭窄50%,发出第一对角支之后完全闭塞,回旋支血管细小,近段完全闭塞,右冠近段狭窄40%-60%,中远段血管不规则,狭窄20%-40%。被告遂决定对前降支闭塞病变行PTCA+支架植入术。在术中,患者出现胸闷不适,血压监测显示:80/60mmHg,立即复查造影显示前降支血流通畅TIM13级,第一对角支血流TIM12级,左主干未见异常。再次送Fielder导丝穿前降支支架网孔进入第一对角支,沿此导丝送VOYAGER2.0*15mm球囊对第一对角支开口处,予10atm*5s球囊扩张打开网孔。12时50分,患者对胸闷持续不能缓解,伴有气急。查体:双下肺可闻及湿罗音,心电监护示:血氧饱和度93%,心率102次/分,立即予以吗啡5mg皮下注射,平衡液+多巴胺快速静脉滴注升压。患者症状仍不能缓解,血压及氧饱和度进行性下降。被告即予以患者穿刺右侧股静脉行深静脉置管,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升血压,快速平衡液静滴等药物抢救,且联系麻醉科紧急插管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并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紧急抢救措施,患者血压、心率不能自主恢复,穿刺左侧股静脉,予以右心室临时起搏器起搏治疗,透视下见心脏无收缩活动。持续抢救无效,心电图显示一直线,2012年11月22日14时30分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二、司法鉴定
1、诊断方面:患者系活动后胸闷,心悸一年,休息可缓解求诊,医方根据患者心电图检查表现Q波、V1-3ST段抬高,考虑心肌梗死正确。但症状发生时间长,没有心肌标志物检查结果,其心肌梗死发生时间尚不明确。
2、治疗方面:因心电图提示急性心梗,为争取抢救心肌时间而开放绿色通道,行急诊介入治疗有其合理性,但应及早作心肌标志物检查,阳性结果则急诊介入指证强,阴性则提示已超过急诊介入治疗时段,行介入治疗可能风险较大,术前应与家属充分说明并取得理解。
3、责任判断:依据现有送检病历资料,患者有心功能不全病史,冠脉三支严重病变,在实施PCI的过程中出现心源性休克致死亡,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是造成患者死亡主要原因。而医方未明确急诊介入治疗的适宜时段,既增加了手术风险性,又导致术前评估有欠缺,故应负有次要责任。
三、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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