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新探索--以我国立法法为研究对象
1年1月
第1期(总第65期)
201
辽宁警专学报
JOURNALOFLIAONINGPOLICEACADEMY
Jan.201l
No.1(Sum.65)
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新探索
——以我国立法法为研究对象
马在鑫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辽宁阜新123100)
摘要:在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我国的立法数量大幅度增加,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活动
变得有法可依。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多,各种法律规范之闻的冲突也不可忽视。本文论述了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内容,并结合立法法对解决法律规范冲突作了构想。
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不一致;抵触中图分类号:19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78(2011)01-0023一04法律概念冲突、公法与私法冲突、司法冲突等一系列问题。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组成法律的最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抵触和不一致。由此得出,法律规范冲突是法律冲突的一种类型,人们在研究法律冲突的时候往往指的就是狭义的法律冲突,即法律规范冲突。既然法律规范冲突如此重要,长久以来,人们对其的研究就从未停止过。法学家觊尔森最早提出了法律规范冲突这一问题。他指出:“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间的可能冲突问题,不仅发生在制定法(习惯法)和司法判决的关系方面,而且也发生在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方面。州2](¨"一蚴此后的法学家拉伦茨、德沃金、拉兹、阿列克西等也都对其进行了探讨。但是最开始的法律规范冲突研究仅仅限定在国际司法领域内,虽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关于冲突法的研究领域,但是这一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开放既需要法律对其成果进行保护也需要法律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特别是近30年来,在国内大量的立法活动中产生了许多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由此,人们把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加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冲突”一词在立法法中的表述
“冲突”一词在汉语中的基本意思是指发生激烈争斗;相互之间的矛盾、不协调。[3]‘¨脚由此笔者认为法律规范的冲突,基本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或者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现象。狭义法律规
在我国的法律之下,立法者心中所追求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各种法律规范有序的配合,这种法律内部体系的和谐也是我国立法的目标。但是立法者为了制定体系完整、内容协调的法律却并非一帆风顺,他们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按照假定、处理、制裁这三方面,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总结后发现,无论法治如何成熟、立法技术如何发达,都不可能做到完美地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发生。
一、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规范与法律是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就好比人的整体与四肢的关系一样。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是组成法律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因此法律冲突是由法律规范冲突所构成的。然而法律冲突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规范冲突。笔者通过研究认为,虽然对法律冲突很难作出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概念界定,但法律冲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广义的法律冲突和狭义的法律冲突。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u饵驯可见,法律冲突主要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它属于一个范围很广的法理学范畴,它包括法律文化冲突、法律价值冲突、
收稿日期:2010—12-01
作者简介:马在鑫(1982一),男,辽宁阜新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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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冲突大体分为四种情况:(一)由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的矛盾引起的冲突;(--)由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冲突;(三)由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实施机构之间的矛盾引起的法律冲突,如不同的国家机关从本单位利益出发所作出的与其他国家机关相矛盾的决议;(四)由双方或多方对同一法律文件作不同理解所引起的法律冲突。本文所研究的法律规范冲突大体集中在这四个方面。这些都是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主要用“不一致”和“抵触”来表示法律规范的冲突。
不一致,即不相同、趋向不同,指事物之间有差异、彼此不协调的状态。世间万物丰富多彩各有其特殊性,任何两个事物都各不相同。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也曾说过“凡物莫不相异”,即天地问没有两个彼此完全相同的东西。在我国立法法中提到的“不一致”主要有:(一)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四)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立法法的以上条款规定,“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三部门规章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四区域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笔者分析得出“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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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使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发生在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定机关上;二是发生在对同一事物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中。学者孔祥俊认为,“不一致”是指同位法具有可协调性的冲突,即同一位阶的法律在客观上仍然是冲突的,但是这种冲突一般是立法者有意安排的,反映的是立法机关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不同调整的有意选择。其本质是相容的,不存在相抵触的问题。[4】‘叫7一瑚’
抵触,即撞击、顶撞,触犯、冒犯,矛盾、相对抗,指事物之间的一种不能容纳对方、互不相容状态。在通常情况下。“抵触”泛指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我国立法法中的“抵触”主要有:(一)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三)第64条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四)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五)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七)第9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照立法法的以上条款的规定,“抵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二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三是地方政府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四是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为此,笔者分析得出,这些相抵触的情况都是发生在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即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各自制定的法律规范发生了冲突。学者孔祥俊对其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相抵触”所解决的是客观上不一致的法律规定能否相容,即如果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是允许的,可以并行不悖,就属于不抵触;如果不允许其“不一致”。就属于相“抵触”。[,“E㈣
三、结合立法法对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构想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是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制
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在调整同一事物的广度或宽度的问题上的差异,是较轻度的法律规范冲突;法律规范的“抵触”则是下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违反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或者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如宪法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等),是较严重的法律规范冲突。迸一步理解则可认为,法律规范是人脑对社会现象的一种反应,而“不一致”是基予人们对本不相同的社会现象的不同认识,“抵触”则是基于人们对社会现象的错误理解。两者比较起来,“抵触”问题要比“不一致”问题更严重、更不被人们所允许。追其原因,往往是人们没有从更准确或理性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这两方面的原因。为此,这就要求人们在纷乱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出正确的核心内涵,尽可能地作出正确、相同的反映。
(一)有关法律规范的批准
立法批准机制是指下级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须报上级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这种立法程序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先防止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6】(n246。冽在立法法中规定的需要批准的两种情况有:l、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万方数据
马在鑫: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新探索
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批准制度是一项有效地预防法律规范冲突的措施,它既发挥了地方的主动性,又能使上级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为正确的法律规范制定提供保证。但是,人们仍然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这说明了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没有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例如,在第66条中并没有像第63条那样规定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自治区提交文件的审批期限,这就使得待审批文件有可能被搁置而长时间不能解决;依据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否在审批中确保正确地处理待审批文件,而不出现为了地方利益而违背中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审批合格后的文件转到下级机关后,能否确保其在实际中实施和正确适用。
(二)有关法律规范的备案
“法规备案的本意是将已经颁布生效的法规报上级立法或行政机关登记、存档,其目的也是为了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对它进行审查,以解决法律的矛盾和不协调。”【7】(n瑙’立法法第89条详细地规定了需要备案的几种情况: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备案制度是一项有效的事后监督法律规范冲突的措施,它发挥了上级机关的有效监督作用,但是,这些制度的背后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第89条只是对备案时限(公布后的30日内)加以说明,并没有对不备案这一情况的后果作出任何规定及应该承担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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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予以批准。2、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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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㈨‘n嘲’这说明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是减少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手段之一。特别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发生之后,许多西方国家都通过了司法审查制度并且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
国的立法和法律监督机构,肩负着繁重的职权和广泛
责任;第89条第2款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第3款中规定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需要备案的机关都是两个,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两者是否会出现不一致的意见无法控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法律规范的需要,将出现大量需要备案的文件,及时审查备案文件和解决冲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三)有关法律规范的清理制度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立法工作。人们在大量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对法律规范进行及时的清理工作。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后的法律变化比较大,这些法律都和现在的社会关系有很大程度上的脱节,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及时的修、改、废、止等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有关这一方面的内容,只是在立法法附则的第93条中提到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却没有提到清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此外,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法律解释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我国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却并未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出现错误时该如何处理,这未免不是法律规范的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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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任务,这就决定了其开会时间的有限性,同时其非专业性的特点局限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在我国立法法起草之时,曾有过对于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设想,但立法法的颁布却没有让人看到这一成果,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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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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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sofLegalRegulations
theResearch
——Taking”LegislationLa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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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
(Liaoning
Province
Zijian
Law
Office,Fuxin
a
Liaoning1231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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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WiththePartyputtingforwardsocialistcountryruledbylawandsignif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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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singinthenumberoflegislative.”LegislationLaw¨makesthelegislativeactivityhavingthele-galbasis.Themorenumbersofdiscussestheb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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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the
moreconflictsoflegal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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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vetheconflictsbycorn-
biningwith”LegislationLaw¨.
Keywords:legalnorms;conflict;inconsistency;col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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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新探索——以我国立法法为研究对象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马在鑫, MA Zaixin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辽宁,阜新,123100辽宁警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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