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授益行政行为的制度构造
云 行 南政学 院 学报
2
1 00年第 期4
析授 行益政为行的制构度造 术 代
,吴坤刃埔
庆 ( 广播 电视大 学 , 重庆 ,40 5 ) 重020
摘
要: 益授行 行 为 政是 予 公 民赋 法、 人 某种 权益 , 或解 除 某其 项 义 的务 政行行 为 。 基 政 于府 的 授 益 能 法 职 定,行 行
为 所政涉 领 域 更 加 宽泛 。确 定 授 益行政 规 则 , 归纳 其 范畴 是 ,建 立 授 行 政益 法 律 制 度的 提前, 加 对 强授 益 政 行 行 在为司 法
实
中务的究研,更 政是府强权型从政府转为变 务型政府 服,政行治法国家建不可设或缺的要 。素 关 键词 授:行政 益行政;为行:法 制度 中律 分图类 号 D:2 . 90 4文 标 献识码 A:
文章 编 :l号 —70 8 0(0) 06 1 1 612 4— 30 01 — 5
作3者 简 介 :代 刃( 9 0 一 1)7 男 ,重 庆 人, 重, 庆广播 电视 大 学副 授 ,教主 要从 事 法宪与 行 政法 研 究 ; 吴坤 埔 (9 9一 )1 ,7 男四 川, 渠 人 ,县重庆 播 电视广 大 学讲 师, 要主 从事 民商 法研 究 。
自2 0
世纪 来 ,以 传 统的 政 行 观 念 逐渐 发生了 结 构 变 化 性福, 利 国家 、给 付 政 行逐 充 实步 到新 时代 的 行 政理 念 之 中,作 为 别 有 于传统 行 的 政以 提供 服 务 为 目的 的 务 行 服 政应 运而 生。新 世纪 以 来 行,政 理 转念 变
到 了 一 新 个的 阶段 , 提即 供 公共 服 务 和 进 社 行 管 会 理并 举的 念 理。 在西 方,福 利家国使 得 行 政转 变 首 先 在 会社保 障 领 域 支以4 种 社会 保 障 即金 授益 行 政 的 1 各, 方式 得以 实现 。 政府 的 会 管 社理 能职 之 改 随变 , 何如 提升政 府 管理 社 的会 能力 ,政 府 当怎 样 应有 效 行履职 能 ,行 政 行为 方 式的 如 何 改变 , 为成 学界 关 注 的 焦 。[ 点 1] 授 益行政 行为 涵 义 的和 确 定规则 随 着 家 国管理 与服务 职 能的 扩 ,大行 政 为 行方式 也 逐 步 增 加,行 政行 为 的内 容 会 越来越 丰富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也涵 随 之发展 , 所以 行政 主 实体 施 、 的与国 家 行 政 职权 有 关 的 对 、 对 相人 权 产益 实生际 影响 的行 为 都是 行 政行 。 为根 据行 政 机 关 与 行政 管 理 相 对 人 之间 权 的利 务义 关 ,系 或 以行 政 行为对 对相人 所造 成 响 影 之利与不 利 为标准 可 以 , 把行 政行 为 为分 益授
行 行政 为 与 负 担 政行 行为 。 行政机 关 的 行为大 多属 授益 行政 行为 。 [ 2 所 ] 谓授 益行政 行 为, 是 指赋 予 公 民、法 人 某 种权 益 ,或解 除 其 某项 义 务 的行 政 行为 ,如 许 可 行 行政 为 ,颁发 用使权 、 所 有 证 权行 政 行 为 发 放 , 救 济、减 免 税 金 行 政 行 为 等 。 授 益 行政的 定 确 规 则是确 定 行政 体主 的 行 为是 否 为 授 益行 政的 标准 是 衡, 量行 政 相 对 人 是 有 否 权 利向 政行主 体申请 得 利的 准 ,也 标是划 分 授 行益 政 范围 和内 容 的 准 标更 , 是 别区授 益 行 与政其 他 行 的 为 标准 , 只 符 有合授 益 政行 定 规 确 的 则 为行 ,才 是 益授 政行 行 为 具, 体 析分 应 , 包 以括下 五 个 方 面 。 是 授 益行政 的 施 实 体 必 主须为 行政主 体, 法无 律 法 规 、授 权的其 他机 、 关团体、 组 所 织实施 的 授益
一
、行
为均 不 构 成益 行 授政。 益 行 授政要 求 行 主政体 所 实 施的 行为是 履 行 质 意 实义的 政 行 职 能。二是 授 益 相 对 人可不 支付 相 应 对 价 , 即授 行 政 益 为 偿 无、单向 的 行 政 行为 。 对这 一权 利 的 行使 , 行 相 政 对人不 需 以 要提 履前 行 一定 的义 务 提 前 或 支付 一定 金的 钱为 条 。 件三 授 是益行 政中 给 付 的 金 资来 源于 政 府 财 政 给付 资 金 ,全部 来 源 于 财政 收入 并 且, 由行 政机 关控 制 和 分 配 的 大 分 由部 财 预政算 拨 款 的 金基, 也 属于 授 益 政行 。四 是 授 行益 中政 ,物质或 金钱 给 付一 般 对 公 针民 人个 这。 是 公民 存生 权的 要 ,求 是公民个 人的人 权 要 ,法 人求 和 他其组 织 于由 具不 这备种 性 质 ,不 能成 为 政行 给 付 对 象 。的五 授 是 行益 政 具 有可诉 性 。 益 行 授政 是 行 主政 体 必 严 须格履 行的义 务 , 是 受益相 对 人 有 享的法 定 权 利, 只 要受 益相 对 人 提出 申请 行, 政主 体必 对须 请申 行 进 为行审 查并 作 是出 否给 付 的决 定。受 益 对 相 人 符 法合定 条件 而 行 政 体 主 绝 拒给 付 延、 给迟付 或不 法 定依 标准 给 付的 相 ,对 人有 权 依 法 提 起行 政 诉 讼 以保 其护权益 [ ]。 3 只 要 备具 这 五项 确 定规则 行 , 行政 为才 可被 界 定 为 益授 行政 为 ,行 才可 能适 用 律法 于关授 益 行 政 的 规 定 才, 符合 法 理 论 学对 界 益授
行 的政 理 和解 认 知。
、二授益 行 行 为政的 范畴
根 据授益 行政 行 为的涵义 和 确 定规 ,可 则以 将授 益 政 行行为 范的畴归 纳 为 :
一
行 政 1保 行 为 。障 行政 机 关实 施 的 保 为障 民国 、 最低 度限的 、 康 的健文 明 的生 活 而 进 行 的 给 付 动 , 如活公 共 扶 助 、 社会 接 济 、社会 利 福 、 社会保 险 等。 行政保 障 行为 是 针 对 相 对人 障保性 受 权 益的 属,于社 会 保 障 行 政 的 范 畴现 , 代福利 国 家 的 要 职 能主 就 是通 过 行 政 保障 行 为来 实现 的 。 因 此行 , 保 障 政行为 是 最重 的一种要益授行政行为 。 2 辅助 性 政行 导 。指行 政 机 关 为 实 其现 定特 的 、
收
稿 期 日: 120 0 — 502 —
5基金项
:目庆重教市育 员委会人社会文学研究项 科目( 9K0 )0 S R3 ・
1
5・3
代
刃 , 吴 坤 埔析 授:益行 政 行为 的制度 构 造 行 目的政 采,取 建议 指、 、指 示导 希、望 、劝告 警、 告等手段 而 谋, 求行 相 对 政人同意 的 行 政 作 用。现 代社 会 , 行政指 导 益日成 为 政 府 施 政最 常 用 的 手 段 。行 政 指导 多 种多样 , 根 行 政据 导 指 机 的 能 差异为 标 , 准 可将 其 分 为规 制性行 政 指 导 、 辅 助性 行政指 导和 调 整 性 行 政 指导 三种 类 型, 中 其辅 助 性 行 指政 导 属于授 益 行 政 为 行 所 。谓 辅助 行性政 指 导,是指 以 帮 助 保 护 、 相对 人 实 现 其 价值 利和益 为 的目的行 政 指 导, 如对劳 动 者 就的业 指 导等 。[ ]4 3行政奖 励 。 政行机 关 依 法 向 合符 件 的条 相 对 人、 给予 奖 的励行 政行 为 传 统 行 政。法 学奉 行 是的消 极的 政行观 , 调强行 政 法 的 抑 制作用 ,要 么是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抑 制 , 么要是 对行 政 主 体的 抑 。制 现 代 政 行法 体 现 积极 的精 神不, 要 仅发 挥 政 行主体 的积 极 性和 创造 性 行。 政 奖 励就 是 激 励相对 人的 有 措效 施, 同也 时是一种 重 要的 授益 行政 行为 。 ][ 54、 行政 许 可 。行 机 关政根 据 相 对 人 的 申请 , 依 法照 律的 定 ,规通 颁 发过 证明或 批 准 登 、 、 认记 可 等 方 式,许允从 事 某 活 些动 行使, 某项权 利, 获得 某 种 格资和 力 能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行 。许 政可往往 有 双具重 属性 , 对即 政行相 对 人 来 说 是 授益
的 但, 第对三 人来 说可 能 是负 。 担由 我 们 区于分 授益 负与担 的标准是 对 针相 对 的 ,所人 以 行政 许 可是 授 益 行政 行为。 5、部 分行 政合 同 行 为 。 政 行合同是 行 机政 关为 了 实 行 政 现目 的 而与相 人 达对成 协的议 。对 政 主行 体来 说 , 签定行 政合同 是为 了公 共利 益 ,但 对相 对 人 来 说 , 其 之所以 愿 意 与 行政 主 体 签定合 同 ,是 因 能 为 够从 中 获 益。 实 际 上 ,多 数 情 况 下 , 对相人 实 能确够 从 行政 关 的行机 政 同合 行 为得中到 处 好,因 此这, 些行 政 同行合 是 授 为益 政行 行 为 。[ ] 6 、三授 益行 政 行为 的 法 ̄ l 构 建度 ti J I 1 明 确授 益行 政 主体 在、制 定 关相 授 益行政 的 法 、律 法 规时 , 针应对 我 国 授 益 行政 主体不 确 明 弊 端 ,的确 定 授 行益政 主 体, 避 免多个 主 体、 无 主 体以 及主 规体定 含 混 的 情 况 出 。现 同要 时确 规 明 责 任 主 体 ,使受定益 行 政 相对 人 楚清应 哪一向行 政 体 申请 主以及 受益 不能 时谁以 为 任 责主 体 行使救 济 权利 。 2 授、益 政 对 行 象 资格 审的查 要 明 确 授 益 行 政 对象 的 围范 、 条 件,对 请申 者 的财产 状 况 审 查和 就业状 调 况 、查评 估 审、批 等 问 ,题 根 受 据益对 象 采取 相 应 的 益 授 式 和 内形 容 。 经过 审 查 ,授 行 益政 制 应度通 过 行政 救助 功 解能 决人 们 的 最 低 生活 需 要更 应, 以行 政 给供 解 人 决 们日常 生 活需 求 ,以行 政 福 来利 提高 人的 生 质活 和量增进 社会 整 体福。利 ][ 7 、确 定 3给 标付 准 度 制 要根 据 不同 的 益 受 对 ,象 确定 益授 内容 和 数 额, 建 授 益 立行 政 给付 标 制准 。度这一 标 准 要 随 着 国一 的政治 、 经 济 、财 政、 物 价 、 受 益 对 象 、授 益 内容 等具 体 情况 的 变化 而 变化 这。 标 一 在准全 国范 围内 虽不具 统有一 性 , 但在某 一 具 体授益 准 标 统上一 标 准 可是行 的 ,如 最 生低活 保 金 。障这一 标 准 应以 能 足满 民 的 公 存 生和发展 基的 本需 求 为 度尺 。 严 控 授 益 4 行 政 程 、 序 通 制 定过授 益 行政 程 序 , 为 授 行益政 置 必设 要的
・
程序 要 素 , 科学界 定 授 益 行 有政 关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合 理 定授界益 行 政 中必 要 的 段阶性 行为的 制 度。要
建 立 和完 授善 益 政行程 序 控制 制 度 。 一是 政行 对相人 申请制 度 行。政 相 人 对的 申 是请 授益 行 政 启 的 动 件条。 论无 货 币是 实 物 、 是还 服务的 给 以付及费 用减免 ,都 必 须由受 益 相 对 人 提 出申请 ,可 起 以 预 防 行 政 机到 随关 意 益 授 的 作用。 是严 格 告二知 程 序 。 行 机 关 有 政 告公知 授益民行 政 的 条件 、 序程以 及 权 在 受利到侵 犯 时 可 以 行使 的救 济 权 利 的 义 ,如务 证听、 复议 、诉 讼 等 。 只 有 明确 告 知 法律 赋 予其在 合符条 件 之 时 , 公民 才 有实现 这 一 权 利可的 ,防止能 政行 机关 于怠 行履职 。 三责 是 说理明由 制 。度行 政 主体在 作 出 拟 或作出授 益行 政 行 为 时, 适以当方 式向相 人 对说明做 出 该 为 行 事 实的 据 根 、法 律 根 据 及 其 他理由 。 有 它 于 增利强 民 众 对政府 的 信感 任。 现实 政行相 对 的人知 情 权 ,减
少行
政主 体恣 意 行 政的 现 。象 四是 公 开制度 。行 政主 体
实在 施 益授行 政 为行 过程 中 ,除 法 规律 定的 情 形外 , 必须将授 益 行政的 行 为程、 、结 果 等序情况 公 开 。 使 相 人事 对 了先解其 规 则 及,时 实 现 自 己的 利 权保 , 护权 不利 侵受害 , 实 对现 府政 监督 五 。是听 取陈 述 和 申 制 度辩。 政 行主 在 实体 施 益授 行政 行时 ,为 在告知 相 对人有 关情况 后 ,应 许 允相 对 人 表 意 见发, 认真 听 取 , 加以 考虑 。 证保行 决 定政的 正确 性 避,免 错误 和 不 适的当 益授 行政行 ,保 护为行 政 相 人对的 合法 权 益 。][8 5、 完善 法 救 济 制律 度 授益 行 体政现 的 是 政 府 与公 民之 间的 权 利 义务 关 ,保系 障公 民 的基 本生 存权 , 如果 公 民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所 作 出 行的 政 定 时决 ,行 政 机关应 该 告 知其 救 济 途 径,并 保 障其 救济 权 利充的 分 现实 我 。现 有国的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要 主 行是政 服 、役行 诉 讼 和 政 信访 当。 益受 请 申 被 驳回 后,申 请人不 服 的 , 要可求 原 理 机受 进构 行 复 议 。和 政行复议 一 样 ,救济 制 度 可以 及时发 现 行 政 为行的 错误 并纠正 错 。误 以对 违可 法 当不 行 的 政 为行 所造成 的 消 极 果后 进 行补 救, 保以 相 对 护人 合的法 权益。 [ ]9 、授 益 四行政 行 为在 司 法实 务 中 的 现实矛 盾 在 政 行
审 实 践 判中,当 撤 某销 违 些 法 行 行 政 却为 与 社 会公 共 利 发 益生矛 ,盾 至 会甚 国家 利使 益 和 共 公 利 益 受 重遭 大 损害 ,当撤 销 的 违 法 行 政 为行所 要 维护 的 利 益 明显 小 于 当事人 的 信 利赖 益时 行,政 审 的判法 律 效果 政、治 果 和社效 会效 果 就 会 产生 冲 突 , 这 而又 是现行 政行 程规 序 和行 政定诉 讼 无 法法回 、未避 能解 决 问的 题行。政 审 判 实 主 要 是践 从审理 案 件 的 略策、 方 式 方法 、时机 上 着眼,将 上 述 矛 盾 产 生的 负 面影 响 尽 可能 地减 到少 最 低限度 , 但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问决 题 。 从根 本 上 解 决问 ,应题该 完 善 行 程政 序方面 的 律 规法 定 , 善完 行 诉政讼 法 , 建立 符 合现 代行 政 管 理 和 客观 实际 需 要 的 机 时和 有 关 法律制 度。 授 益 行 政 行为 的撤 销 问题存 在 法 律 上理和论 上 先
不天 足 : 。
第一,法 律 没有 对 无 效 行 政行 为 可和撤 销 的行 政 行为作出 界 定 。我 目前尚未 制 统定 的一 行 程政 序 国 法对 , 政 行 为行 无效 撤 销 的、 条 和 法件律 果 等结 问题 也就没 有 统 一的 律规法定 ,单 行 行 政法 律 一 般 也 未对 行 政行 为的无 效、 撤销 题问 出作规 定 只 有。 地土 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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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刃,吴埔坤: 析 授行益行为 政的度构制
障 功 能造 建构的 政行 为 行理 论 从将根 本 上 变改行 政 为 行 理 论 重中视 国 家 权力和 公 民 务 的 义 特 性。 0][在 授 1 益 政 的行 权人保 障 和 服务 行的 理 念 支 政 撑 ,下对 行 政 行为作 用 的 认识 不 再 从 行政 组 织自 身 益 利 和 需要出 发 ,行政 不 再 仅 仅 政 是府实 施 管 理 的依据 、 限制 自 由 和权 利的 政 纯 行府 为, 而 是向着 保障公 权民利 的 方 向 展发, 行政 应 当 被 描述 为人 权的保 障 、 实 现 会 社 公平 的保 障、 建构 和 谐 会社 的 保 。障 笔者 为认 构要建 我 国 的 益授 行 行政为 撤 限 制 制 销度 注应重下以几 点 : 第 一,我 国 前 没 目 关 于有 负 担 与 授性 益性 行 政 行 为 分的类 ,而 且也 没 有对 无效和 撤 销可 行的政 行 为 进行 区 分 ,使在 上 用 在 存概 念模糊 的问 。题 应该首先 界 定 无效行 政 行 为的 涵 内和 延外, 避 免 立法上 概 念使 用 混的 ,乱建立 无 效行政 行 为 制 度 。 第 二,授 益 行
政 为行 的撤 销 应 受 一到定 的程 序 上 的 规制。 我 国 行政 立 法没有 对此 撤 销 权 进行 时间 限 制, 承 认 即 行 机政 关对 可撤 销行 政 行 可为随 时行 使 撤销 权 。 笔 者但认 为 这 不 合 现符代 公共行 政理念 不, 利 于 保 护 相对人 利的益 应,引 信 入赖 护保 原 , 则照 德 比国 的 政 程 序 法《》 相 关 规 定, 行政 为 行 以 可 知在 道行证 明 撤 该 销行为 合 理的 实 事 一 年 内以 被 销 撤 。 然 ,而 撤 销因欺诈 、威 胁或者 贿赂 而 实 施 的行 政 行 为 无 时 效 限制的。 三 ,行 政 第机 关在 撤 销 授 益行 政 行 为 应前进 行 充 分 地 考 虑,对 影 响相对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撤销 行 为 要进 行 证 ,邀 请 听 政 行 对相人 及 利益 第 三 等 相 关人 人参 , 加 泛 听广取 方 各意见 以 , 期最 限 大 度地 护保 对 人 相的合 法权 益。 政 行机 对 关 某些 不 撤宜销 的 违 法 行 政 行 为可 采 补 正取、转 换的 方 法 ,使 其 成为合 法 有 效的 行 政行 为 ,以 此 限制 应 来 撤 销行政 行为 的范 围。
对无法 效行 行 政 作 为 了 出比较 明 确的规 ,定 而 行对政 行 为 撤 销 问的 题 未 作规 定 。法 律既 没然 有对行 行政为 无 效 、撤 销 作出 明确 规定 , 当 然就没有 对 授 益 行政 行
为
无效 、 撤销 问题 作 出规定 。 第 二 , 政行 诉 法讼的局 限性 。我国 政行 诉讼 法 赋 予人民 法 院 4 种 决判 方 式 ,撤即销 判决 、维 判 决 、 持变更 判 决、 强制 履 行 判决 。根 据 行 政 讼 法诉 的规 定, 对无 行 政 行效 为 和 可撤 销行 政行 为 适 用 撤销 判 ,决 合对法 行 政 行 为 适用 维持 判 决 对 违 法,的 益授 政 行行 也 为只 适能用 撤 销 判 决 。无 行效政 行为 和 可 销 撤的行 政 为行 适 均 撤 用 销判 决的 后 果是 ,在 政行审 实判 中 践 模 , 了糊 行 政行 为 无 、效撤 销 概的念 。 在 撤 销 行政行 为 溯的及 力上 , 仅不 在 论 理上 不 同有的 观 点 , 政 行 审判 实 践 也 中有不 同 的 做 。 法事 实上 法 ,院 把所 有 撤销 行 政行 为 判的 决都 成 是 有看溯 及力的 ,包 括 无 对 效行 政 行 为 的撤 销 判 和决对 可 撤 行 政销 行为 的撤 销 判 决 。 无 效行 政行 为 溯有及 力 , 这 没 有是 疑义 的 。对 撤可 销的行 政行 为的 溯及力 问 ,题 在理论 上有 种 两 点 :观 种一主 张 多
数 有 溯及 力。认 为 撤 销 仅不 将使 行该政 行 为往 后 失 效 去力 而, 大且都 有 溯 力 及使 , 撤被销 的行 政 行 为自始至 终不具 效有力 。 但如 果 所撤 销 的行 行 政为是 赋 予公民某 种 权益 , 或 及溯 既往会 对 共公利 益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 , 根应 据 公 利共 益 考虑 是否 溯 及 往 既另 ;一种 主 多张 没有数溯 及力 。 撤 销既 可 使行 政行 的 效 为 力撤 自 销 日起 终之止 , 也可使 政行行 为 自 出作之 日 即 起 去失效 力。 在行 政 审 判 式方 改 革中, 应 增 加确 认 判 决 和 驳 网 诉 讼请 判 求 。决对 无效 行政 行为适 用 认 判 确决 , 可 对 撤 销 政行行 仍 为 然只 能适用 撤 销 决 。 判 可对 撤 销 授 益 的 行 行政 适 用 为 撤 判 决销, 限制 了人 民 法 院协 调 行 政审判 的 法律 效果 、 政 效 治 和 社 会 效果 果之 间 关 的 能 力 系不,利 于 的法 公 、平正 义 精 的全髓实现面。 第 ,三在理 论 ,没 有上把 授 益 行 政 行 与为负担 行 政 行作为为 行政 行为 的 主要 分 类 ,因 缺而少 这在 方面 的 究 研。 由于法 律 规 的定 欠 、缺 践实 的中不 统一 、理 上 论的 不 明 晰导 致 行, 审政 中有判的 矛 冲盾突 在现 有 法 制律 度框 架 内 难 以 得到 解决 , 不 公 平而、 公 正 、不 不合 理 的 情 形 有时出现 。 五 、授 益 政行 的 展发趋 势及  ̄ 建x 我 国 益授 行政 -, I 为行撤 销 限 制 制 的 几 点 思 考度 授 益 行 政 未 来 的 发展 源 于 济 的 市 场 经 化 、政治 的 民 化 主和社 的会 治 自 趋化 的势不 断加 深 , 源 于民主 、 自 由 、平 等 人、权 保 障 宪 等 政观念 的 普及。 [ ] 我 9 目国前仍 处 于转 时 型 ,期在以 政 府 为 主 导的 自上而 下 行 推 善社 会完主 义市 场 经 体济 制 过的 中程 , 府政从 强 型权政 府 转 变为 服 务型 政府 ,基 于 政 府 的 授益 职 能法 定, 行 政 为 所行涉 领 域将 加更 泛宽, 行政 为行方 更式 趋 多 化 ,样行 行政为 的 权力 色彩 弱 化 ,以及 行 政程 序 正 义 的内 更涵加 丰富 ,授 益 行 政 发的 展使基 于 序秩 行 架 政构 行 的政行 为 理 论体 系 再 具不 普有适 性 , 构 建授 益 行政 为行理 论 成 为 政行法 科学 建设 的当 务 之 急 。 授益 行 行政 为 理 论的 架构 成 为 行政 法 理学 的 论 重要 内容 。 当 前 ,行 政法 学 中
的 行政 为 行理 论基 本 围 上 秩 绕序 行 政的主 要 方 式如 行 立 政 、行法 政处 罚 、 行 政 许 可行、政 强 制 来等 构 造。 基 于行 政 的 授 益性和 权 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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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编辑任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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