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申请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图(应分别标注各场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5、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提交的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列表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职业病诊断资质证书专业项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务、所在科室、从事专业(指内科、外科等)、工作年限;
6、指定主检医师的文件复印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主检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提交的仪器和设备清单
列表内容应包括: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设备检定或校准日期、备注,并应提交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8、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