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认定确认制度
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认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提高住宅功能质量,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利益,对商品住宅实施性能等级认定。”
(二)《黑龙江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根据其使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环境性和经济性划分等级,按照其具有的性能特征分为:1A、2A、3A。”二、《齐齐哈尔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1A级住宅性能认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A、3A级住宅性能认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省建设厅、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请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宅开发企业具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批标准
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执行建设部颁发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的所有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位置图; (二)规划设计说明;
(三)规划方案图;规划分析图; (四)环境设计示意图; (五)管线综合规划图; (六)竖向设计图;
(七)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用地平衡表、配套公建设施一览表;
(八)住宅设计图;
(九)新技术实施方案及预期效益; (十)新技术应用一览表;
(十一)项目如果进行了超出标准规范限制的设计,尚需提交超限审查意见,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
(十二)施工组织与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执行情况;
(十三)建筑材料和部品的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十四)工程施工质量;其他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设计审查和中期检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
(十五)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十六)项目规划设计图纸;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覆盖面和效益统计清单;
(十七)相关资质单位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或经认定能够达到性能要求的构造做法清单;
(十八)政府部门颁发的该项目计划批文和土地、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等施工图审文件;
(十九)经济效益分析。 五、受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即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住宅性能认定申请,填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条件进行核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住宅性能等级进行立项;
(三) 通过申报的住宅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加以注明;
(四)通过预审的住宅项目,在住宅主体通过验收后进行中期检查;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终审。 六、审查与决定
由责任单位组织住宅性能认定专家委员会按建设部颁发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的所有
指标,对工程项目进行打分,呈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共同提出审核意见。
七、办理时限
工程项目竣工后,申报性能认定的工程项目自申报终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认定完毕。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认定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
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