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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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留;第七条:暂停支付;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查封或者扣押;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查封或者扣押;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