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知情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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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知情权救济
作者:周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 要 本文研究的是公民知情权的救济,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成为一种最宝贵的社会资源,相应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便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更具有研究意义。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这一权利的重视,但是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法律的规定,还应该有相应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大量的公民知情权诉讼案件涌现,初步形成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制度。本文将对公民知情权救济进行概述,并对其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民知情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公民知情权 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 举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57-02
二战结束以后,知情权开始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随着民主与法治成为现代宪政国家建设的主旋律,民主和法治需要公民对事实有客观、准确、及时的了解,保障公民知道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影响的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一项公民权利,如果在其受到侵害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这项权利就形同虚设。自《政府信息公共条例》生效以来,明确将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开启了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新时代。自《条例》颁布以来,涌现了大量的知情权行政诉讼案件,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传统的行政诉讼规则与程序显然无法应对知情权诉讼这一新型案件。从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原告资格等方面来看都暴露出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将对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方式进行概述、对比,凸显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功能,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司法救济中存在的缺陷,以达到更好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目的。
一、公民知情权救济的概述
(一)公民知情权的内涵
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目前我国学界通说将知情权作广义与狭义之区分,根据权利对象(信息)所涉及的领域,广义知情权涵盖公法和私法领域,即了解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则仅针对公法领域。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公民知情权的内涵是狭义的知情权,针对公法领域研究公民的知情权,公民知情权的基本内涵作为构建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基石,只有明确知情权的基本内涵,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知情权司法救济活动才能进行,公民才能加深对知情权的理解,并借此提高公民的知情权法律意识,法学研究者才能描述、评价、改进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公民知情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