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
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
(内部使用 请勿外传)
收集整理:涂文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1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培训安排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规范用词说明 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野外记录的基本要求 岩石和土的形成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 岩土的定名与分类 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 钻探与取样 原位测试 地下水 记录格式
第一章 培训安排
1、培训目的
为保证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质量,提高记录员的水平和质量意识,统一记录要求,对本单位、外协单位记录员进行野外钻探记录培训。
2、培训目标
(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要求;
(2)熟悉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本单位对记录的管理要求;
(3)掌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
(4)掌握岩土的分类、描述的实际操作技能。
2、培训时间
共2天,其中1天半集中授课,半天实际鉴别。
3、培训方式
(1)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部分以讲解为主,课堂提问为辅;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部分以提示、提问方式为主,通过讨论识别影响安全和环境的因素并了解一般的控制措施;
(3)土样鉴别采用先理论后实践的方式,实践采用先自我鉴别,再与室内试验相对照的方式。
4、培训有效性评价方式
以技能考核为主,内容为土样鉴别。
5、考核及格准则
(1)总分100分,70以上(含)为及格;
(2)土样鉴别的技能考核以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允许一级误差,完全正确此项为满分,误差一级得分为满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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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岩土工程勘察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分,相关的条文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115令号2003年2月1
日实施)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
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
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
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部分摘录)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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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
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
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004年2
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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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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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略 (三)略 (四)略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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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明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2)表明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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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1、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因素的识别
(1) 触电(地上、地下);
(2) 高空坠物;
(3) 高空坠落;
(4) 机械伤害(故障、不安全状态);
(5) 有毒有害气、液体的泄露和排放。
2、影响环境主要因素的识别
(1)有毒有害气、液体的泄露和排放;
(2)泥浆直接排放。
3、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因素的控制
制定或获取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影响环境主要因素的控制
制定环境控制方案,并严格按控制方案进行运行。
5、野外钻探常见安全事故或隐患及其预防措施
(1)、了解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分布
1)地上循线法;
2)地上向地下循线法。
(2)、用洛阳铲探查地下管线,其直径小于钻孔直径
洛阳铲直径≥钻孔直径。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互相提醒;
3) 安全检查。
(4)、物的不安全状态
1)
2) 物体与物体之间连接不牢固
(5 )、机械、设备故障或处于不稳定状态(非势能或动能最低状态) 7/30
检查 置于稳定状态(案例:李福永触电案,钻机架子未放下即行驶)
(6)、课堂上讨论总结的其他常见安全事故或隐患及其预防措施。 修复(冬季液压油凝固案例:先正转,后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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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野外钻探记录的基本要求
1、记录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满足规程、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要求。 2、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或损毁。 3、记录应采用黑色铅笔,硬度一般应采用H 、HB 、B 。
4、记录不得涂改;必要时可以更正,更正应采用划改法,划改后应能识别原有内容和更正后内容;更正一般由记录员进行,其他人员更正时或更正后应与记录员进行确认,防止发生错误;更正人应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5、每份记录首页(扉页)均应标识工程名称、孔号、终孔深度、地下水位,每页记录均应标识孔号。
6、记录员、队长(机长)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7、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对记录进行检查,合格后应在首页(扉页)上签名。 8、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提交成果后、规定期限内将记录随其他工程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9/30 第六章 岩石和土的形成
第一节 岩石
1、岩石成因分类
岩石按成因可分为:岩浆岩(火成岩)、沉积岩(水成岩)、变质岩三大类。 2、岩石的形成过程和主要识别特征
岩浆岩:岩浆在向地表上升过程中,由于热量散失逐渐经过分异等作用冷凝而成。
沉积岩:由岩石、矿物在内外力的作用下破碎成碎屑(xie )物质后,再经水流、风吹和冰川等的搬运、堆积在大陆低洼地带或海洋,再经胶结、压密等成岩作用而成。按成因又可细分为碎屑沉积、化学沉积、生物沉积。主要识别特征为具有层理。
几种典型沉积岩的鉴定: (1) 页岩:泥质、具薄层理 (2) 泥岩:泥质、不具薄层理
(3) 石灰岩、泥灰岩、白云岩:滴稀盐酸起泡
变质岩:岩浆岩或沉积岩在高温、高压或其他因素作用下,经变质而成。主要识别特征为具有片麻状、片状或片理。
第二节 土
1、土的形成过程
由岩石、矿物在内外力的作用下破碎成碎屑(xie )物质后,再经水流、风吹和冰川等的搬运、堆积在大陆低洼地带或海洋,未经胶结、压密而形成的第四纪松散沉积物。
2、第四纪沉积物的主要成因
残积、坡积、洪积、冲积、淤积、风积。 3、第四纪沉积物的基本特征
(1) 以陆地沉积为主,出露地表以陆相为主,一般未经成岩作用; (2) 具有松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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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多变性,沉积环境复杂,沉积层性质、结构和厚度迅速变化,
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变化迅速;
(4) 具有移动性,沉积时间短,未胶结成岩,受各种营力影响,随时有
被搬运、堆积的可能,难以找出原始产状;
(5)常构成各种堆积地貌形态,并在各种地质单元中呈现出有规律的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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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
第一节 岩土的定名与分类
一、 岩石的分类
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7.1 ~ 表7.3执行。
表7.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表7.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表7.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二、 土的定名与分类
1、晚更新世Q 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表7.17执行。
2、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7.4进一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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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7.5进一步分类。
表7.5 砂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I P 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以下简称北京规范)细分为:
砂质粉土:3
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 北京规范细分为:粉质黏土 10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克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 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第二节 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
1、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 。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 ,可分为好的(RQD >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
2、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7.6执行。
表7.6 岩层厚度分类
3、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 级和V 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4、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臭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夹层、互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厚度和层理特征。 5、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7.7或表7.8确定,表中的N 63.5和N 120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A 表A.0.6的规定执行。
表7.7 碎石土密实度分类
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 ,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 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 于50mm ,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表7.8 碎石土密实度分类
6、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 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7.9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7.9 砂土密实度分类
7、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е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 (%)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7.10和表7.11的规定。
表7.10 粉土密实度的分类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7.11 粉土湿度的分类
8、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 L 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粘性土状态的分类
9、岩土的野外分类和鉴定
(1)岩石坚硬程度等级可按表7.13定性划分。
表7.13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
(2)岩石风化程度可按表7.14划分。
表7.14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17/30 注: 1 波速比K υ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
2 风化系数K f 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 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当地经验划分; 4 花岗岩类岩石,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划分,N ≥50为强风化;50>N ≥30为全风化;
N <30为残积土;
5 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3)岩体根据结构类型可按表7.15划分:
表7.15 岩体按结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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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别可按表7.16执行。
表7.16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别
注:密实度应按表列各项特征综合确定。
(5)砂土野外鉴定可按表7.17执行。
表7.17 砂土的野外鉴定
(6)砂土的湿度鉴定按表7.18执行
表7.18 砂土的湿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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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粘性土、粉土按塑性指数的分类及野外鉴定按表7.19执行
表7.19 粘性土、粉土按塑性指数的分类及野外鉴定
(8)粘性土、粉土天然状态的野外鉴定按表7.20执行
表7.20 粘性土、粉土天然状态的野外鉴定
(9)土的描述等级按表7.21执行
表7.21 土的描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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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可按表7.22分类。
表7.22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注:有机质含量w u 按灼失量试验确定。
10、北京地区常见的几种特殊土的分布及其特征
(1) 新近沉积土(包括流水沉积、沼泽沉积和风积):多分布于最新河流 附近(包括洪水泛滥地带),如西北郊的小清河河漫滩部分,南郊凉水河以西地区。在永定河洪积扇顶部地区(石景山至八宝山一带)的地表土也属于这一类型。
此外,在许多以填塞的河、湖、沟、坑、塘范围内也常有新近沉积土。 新近沼泽沉积主要分布在永定河洪冲积扇的地下水溢出带,如西北郊的圆明园、昆明湖一带和西郊莲花池附近等地。
新近风积土则出现在大兴附近一带。
新近沉积土一般强度低、结构性差、湿度高,具有软土特征,其压缩性较之相同密度的一般第四纪沉积土要高得多。
在永定河洪冲积扇顶部和地势较高的地区,土层长期处于干燥状态,因而具有大孔结构,并具湿陷性。
(2) 湿陷性土:北京地区的湿陷性土除了山区和近山区的黄土(多呈黄土 台地,多为次生黄土,湿陷性土并不严重)以外,还有欠压密的新近沉积不饱和
土以及部分人工填土。
(3) 膨胀土:北京地区的膨胀土分布范围小,厚度不大,山区碳质页岩风 21/30
化的土可能具有膨胀性。另外,在城西北的北京农业大学、南郊的打火机厂、东郊的百子湾地带以及通县南农业印刷厂、首都机场等也有发现,厚度不大,分布接近地表,其塑性指数Ip 一般小于14。
(4)混合土:北京地区此类土主要分布在山区和近山区地带。成因主要为坡积、洪积、冰碛(qi ), 也有残积成因。混合土颗粒级配极不连续,主要由粘粒、粉粒、砾粒和漂粒组成。这类土的性质常介于粗粒土和细粒土之间,在评价其工程性质时,如按粗粒土评价则偏于不安全,如按细粒土评价往往过于保守。经验不多,常常需要进行专门的勘探方法和室内外试验。
(5)人工填土:北京地区的人工填土主要分布在原城区和近郊区人口密集的地方,以及远郊区县城镇所在地。在原城区内厚度较大,一般4~6m,最厚达8 m以上,近郊区则厚度较小,一般2~3m。分布极不规律,土质很不均匀,压缩性较高,不饱和的人工填土有时具有湿陷性。
在人工填土中,素填土的工程性质一般较好,常可用作多层建筑物的额地基,素填土可按所组成的土性定名,如以粉质黏土组成则可称粉质黏土填土。
11、北京地区三大类土的野外鉴定
北京地区的土层按成因类型和沉积年代可划分为三大类土:人工填土、新近 沉积土。
一般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Q4)早期及其以前形成的土(俗称老土)。 新近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Q4)中、晚期形成的土,一般呈欠压密状态, 强度较低,含有人类文化活动产物和较多的有机质、螺壳和蚌壳。
22/30 三大类土的野外鉴定参见表7.18
表7.18 北京地区 三大类土的野外鉴定
第三节 勘探和取样
一、一般规定
1、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
2、进行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钻 探
1、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表7.19选用。
2、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 钻进; (2)小口径勺形钻钻进; (3)洛阳铲钻进。
3、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
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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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9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
注:++:适用;+:部分适用;-:不适用。
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 (2)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 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 时,应采用75mm 口径(N型) 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0.1o 和±3.0o 。
5、钻探操作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87)执行。
6、钻孔的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2)钻探现场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
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钻探成果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岩土芯样可根据工程 24/30
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勘察成果资料。
三、 井探、槽探和洞探
1、当钻探方法难以准确查明地下情况时,可采用探井、探槽进行勘探。在坝址、地下工程、大型边坡等勘察中,当需详细查明深部岩层性质、构造特征时,可采用竖井或平洞。
2、探井的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和平洞的深度、长度、断面按工程要求确定。
3、对探井、探槽和探洞除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辅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四、岩土取样
1、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7.20分为四个等级。
表7.20 土试样质量等级
注:1 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很小, 能满足室内 试验各项要求。
2 除Ⅰ级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II 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 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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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样工具和方法可按表7.21选择。
表7.21 不同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方法
注:1 ++:适用; +:部分适用; -:不适用。
2 采取砂土试样应有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
3 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
3、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F 执行。
4、在钻孔中采取粉砂、细砂、粗砂、砾砂的I 、II 级砂样,应采用原状取砂器,并应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
5、在钻孔中采取I 、II 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 26/30
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
(4)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
(5)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6、I 、II 、III 级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三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
7、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由岩体力学试验设计确定。
第四节 原位测试
一、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类型可分为轻型、重型和超重型三种,其规格和适用土类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圆锥动力触探类型
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动落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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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锤击贯入应连续进行;同时防止锤击偏心、探杆倾斜和侧向晃动,保持探杆垂直度;锤击速率每分钟宜为15~30击; (3)每贯入1m ,宜将探杆转动一圈半;当贯入深度超过10m ,每贯入20cm 宜转动探杆一次;
(4)对轻型动力触探,当N 10>100或贯入15cm 锤击数超过50时,可停止试验;对重型动力触探,当连续三次N 63.5 >50时,可停止试验或改用超重型动力触探。
3、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 (2)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
(3)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
4、根据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和地区经验,可进行力学分层,评定土的均匀性和物理性质(状态、密实度)、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查明土洞、滑动面、软硬土层界面,检测地基处理效果等。应用试验成果时是否修正或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标准贯入试验
1、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粘性土。 2、标准贯入试验的设备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标准贯入试验设备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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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贯入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孔采用回转钻进,并保持孔内水位略高于地下水位。当孔壁不稳定时,可用泥浆护壁,钻至试验标高以上15cm 处,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行试验;
(2)、采用自动脱钩的自由落锤法进行锤击,并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阻力,避免锤击时的偏心和侧向晃动,保持贯入器、探杆、导向杆连结后的垂直度,锤击速率应小于30击/min;
(3)、贯入器打入土中15cm 后,开始记录每打入10cm 的锤击数,累计打入30cm 的锤击数为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当锤击数已达50击,而贯入深度未达30cm 时,可记录50击的实际贯入深度,按下式换算成相当于30cm 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并终止试验。
N =30⨯50 (7.1) ∆S
式中 ∆S —50击时的贯入度(cm )。
4、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统计分层标贯击数平均值时,应剔除异常值。
5、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值,可对砂土、粉土、粘性土的物理状态,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砂土和粉土的液化,成桩的可能性等作出评价。应用N 值时是否修正和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节 地下水
1、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2、地下水样的采取应注意下列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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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组两件,一件加大理石粉,另一件不加大理石粉;
(2)简分析水样取100ml ,分析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水样取500ml ,并加大理石粉2~3g,去分析水样取300ml ;
(3)取水容器要洗净,取样前应用水试样的水对水样瓶反复冲洗三次;
(4)采取水样时应将水样瓶沉入水中预定深度缓慢将水注入瓶中,严防杂物混入,水面与瓶塞间要留1cm 左右的空隙;
(5)水样采取后要立即封好瓶口,贴好水样标签,及时送化(试)验室。
3、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E 的规定。
4、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稳定水位是指钻探时的水位经过一定时间恢复到天然状态后的水位。
6、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 ,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 ,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
7、当需要编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或工期较长时,在工程结束后宜统一量测依次稳定水位。
8、采用泥浆钻进时,为了避免孔内泥浆的影响,需将测水管打入含水层20cM 方能准确测得地下水位。
9、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 。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第六节 记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