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
二、实行
1.实行
2.实行
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破坏环境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严格执行
3.实行
实行
三、“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三同时”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就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此后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都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
1989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资产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千规定》等等。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三同时”制度从污染防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扩展为普遍适用于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开发法、区域开发法的基本环境的法律制度。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护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也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规定。
四、
《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2.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