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核口径1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口径
主讲人:王倩倩
一、会计审核要素
(一)单位名称,要正确输入。
审核发票等原始凭证付款单位名称要与本单位名称一致,如不符不予提交支付申请。
(二)结算方式,要正确选择。
分别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资金收支类型选择,支付类型有六种:银付、现付、内转、银收、现收、授权支付、直接支付。
1.银付,包括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支出、提现支出、电汇等汇票支出,在财政零余额账户转账支出和电汇支出;目前财政零余额帐户以国库拨款单代替银行票据。
2.现付,包括在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现金支票支出和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现后的现金支出。
3.内转,即不涉及资金收支的转账处理,有借有贷,合计金额为零。
4.银收、现收包括划入会计结算中心财政结算户的支票、电汇、财政拨款、现金交款等进账项目。
5.授权支付即授权支付业务结报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与财政结算户的结转支出,由系统自动生成流水。
6.直接支付即直接支付业务结报后,财政零余额账户与财政结算户的结转支出,由系统自动生成流水。
(三)本方科目,要正确选择。
通过银行存款下明细科目选择,可辨别授权支付业务或直接支付业务。
除支付类型是内转的流水外,本方科目要正确选择,必需能区分银行存款下各明细科目用途: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2)“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直接支付业务;
(3)“财政结算户”用于在会计结算中心子户的款项收入;
(4)“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其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储存、请款拨款收入。
(四)结算号,要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输入。
1.单位发生直接支付业务,需由会计结算中心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签发支票,请选择 “银行支票”;电汇业务,请选择“其他票据”,结算号由会计结算中心系统自动生成。
2.直接支付下需手工录入结算号,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付款支出,结算号为税票上八位票号;
(2)委托付款支出结算号为银行手工编号;
(3)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结算号为单位预算编码。
3.单位发生授权支付,签发银行票据支出的,结算号即支票号码,可由银行支付信息自动导入。
4.内转业务不涉及结算号。
5.收入业务、系统结转业务,不需输入结算号。
(五)原始凭证,六要点审核。
六要点是发票防伪标志、购买单位名称、发票内容、大小写金额、经手人签字、财务审批人签字。
单位购买商品或劳务,需具备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统一收据,如:非本单位人员的临时用工费、劳务费支出应去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
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或者收据必须盖有出票单位财务章,票据内容完备,金额大小写一致、发票背后注明事项,并有经手人签字和财务审批人签字。
2010年7月1日开始行政事业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按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审核,开具内容是否合规。
(六)附单张数,要如数填写。
每份流水必须认真注明附单张数,以实际原始单据张数计算。
1.附有汇总粘贴单的原始凭证,以汇总单及所属附件为一份,如:差旅费报销。
2.无汇总单的以自然张数计数,注意要将银行票根计算在内。
3.网银支付,要附银行盖章的网银支付单据为一份。
4.公务卡刷卡消费,所附POS机小票可不计算在内。
(七)摘要,要如实填写。
凭证的摘要真实、完整填写,以便查询、统计。
一般按四要素审核:人数/天数/地点/具体经济内容。如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支出。涉及工资福利、奖励的流水需注明:发放的月份、人数、发放内容、是在职或离退休;出国费摘要四要素:姓名或人数/国家、天数、审批部门(台办、市外办、省外办等);招待费摘要还需注明报销内容,如餐费、礼品、门票等。
(八)会计科目,要正确使用。
1.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科目依据《2010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的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分别列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明细科目。
(1)“工资福利支出”类科目核算在职职工和计划内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工资福利、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核算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科目核算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及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 类科目核算非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购置固定资产、构建基础设施等的支出。
2.“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科目可由单位自行增设明细科目,会计年度前会计人员要悉心整理,避免科目设置的重复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往来款管理规定和科目列支范围严格按照杭财结[2003]404号文件执行。
(九)预算科目,要正确区分。
会计录入流水时应按当年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分类选择正确的预算科目,预算功能科目,经人代会批准后导入集中支付系统。作为经费支出控制数,与会计科目一起实行“两维”核
算。每一笔支出对应预算科目,区别行政/事业运行费用、业务经费及社保经费等科目,不能混淆支出。如:“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和“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科目只能列支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能列支个人的医药费报销。
(十)预算项目,要正确细分。
预算项目分预算直接项目和预算授权项目。预算直接项目包括财政直接划拨的统发工资、工会经费、体检经费、政府采购等项目;预算授权项目为财政授权给单位,由单位自行支付结报的项目。
为方便单位支出,年初人代会预算批准前,会计结算中心按“一下”指标预录入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项基本支出,并按照执行。对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前,单位确需使用项目经费,需根据“一下”确定的预算项目,及清单,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计结算中心,通过设置“临时项目”保障单位支出。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后,“临时项目”要及时调整。单位做好“临时项目”支出与正式预算项目的对应, “临时项目”的调整由会计结算中心统一处理。
(十一)金额,要准确填写。
保证金额的正确是支付审核中最关键的环节。单位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时,必须逐笔核对,并注意发票上金额和实报数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1.对“未结报流水”的金额,单位可以自行修改;
2.会计结算中心已审核确认的单位授权支付流水发现金额有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未结转的授权支付流水金额有误的,及时通知会计结算中心反稽核后修改流水;
(2)已结转未支付(银行柜台尚未划款)的授权支付流水金额有误的,由会计结算中心提请“反结转”,结转流水被系统作废,会计结算中心再将金额有误流水反稽核后修改;
(3)已结转已支付的授权支付流水金额有误的,单位会计需查明原因,交回多结报的金额并做相应的银收流水,或者根据原始凭证再结报漏报的数字做相应的支付流水。
3.直接支付银行未付讫的流水,应按实际应付出的金额,可由会计结算中心反结转反稽核后修改金额,银行已付讫的流水,不能修改金额。
(十二)对方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要完整输入。
单位会计申请直接支付时,需完整填写对方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确保会计结算中心正确签发银行票据,银行正确划款。授权支付的流水如导入的支付信息对方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有缺省也应录入完整,以便查询资金去向。
二、常用会计科目核算口径
(一)工资福利支出
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对纳入集中结算的行政事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人员支出,按照定额标准执行。
1.统发工资
会计结算中心结报系统每月根据人事局传送的数据,导入生成统发工资内转类型流水。预算项目在“预算直接支付(工资福利支出/统发工资)”列支,需做“应付工资(在职)”、“应付地方津补贴(在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在职)”借贷科目。会计根据统发工资发放清单,审核修改统发工资流水科目,但不得将预算直接支付项目修改到预算授权项目,不得修改“拨入经费”、“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总金额。
(1)行政单位统发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12类公务员特殊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其中生活性补贴为统一津补贴标准的65%。
统发工资流水 “其他津贴补贴”科目应对应具体发放内容进行拆分,如“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核时修改到“年终一次性奖金”科目。职级调整等原因,补发/减发相应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按规定的标准拆分金额。行政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指标锁定在预算直接支付项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预算单位需报市人事局核定,凭批准的文件发放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统发工资表项与会计科目对应表略。
(2)事业单位统发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其他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主要有:
①中央保留津贴;
②省定职务(岗位)津贴;
③省定工作人员补贴;
④市保留职务(岗位)津贴;
⑤省保留职务(岗位)津贴;
⑥市定福利性补贴;
⑦清凉饮料费;
⑧价格补贴。
需注意,清凉饮料费一般工作人员已经提高到每月110元。
事业单位统发工资表项与会计科目对应表略。
(3)其他
统发工资发放和凭证传递由财政直接划拨款项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再分户入账到个人统发工资银行卡。统发工资原始凭证由代理银行传送至各单位财务部门。
2.其他工资福利
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发[2007]121号《关于暂停发放各类考核奖励性补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一律不得在非人员经费中列支公务员个人各类补贴、奖励费。
(1)行政单位工作性津贴
工作性津贴,按统一津补贴标准35%,在预算授权支付列支。会计人员每月自行制表结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再由工资代理银行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行政单位其他福利奖励科目与预算项目对应表略。
(2)事业单位其他福利奖励
审核标准:
①午(误)餐补贴:按人均100元/月标准计算支出,全年人均1200元;
②目标管理考核奖:列入目标考核的事业单位按人均8000元/年支出;
③增收节支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人均6000元/年支出;
④月度考核奖:列入目标考核的事业单位按人均375元/月支出;
⑤其他福利奖励: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行“限高托底”其他福利奖励;
⑥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奖励性、预留绩效工资。其预算指标按3:7安排在“直接支付(工资福利支出/统发工资)”和“授权支付—工资福利支出”科目。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事业单位在预算授权支付列支其他福利奖励,由单位会计每月自行制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结报列支,工资代理银行再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其他事业
单位的各项津补贴由会计结算中心通过网上审核方式,将资金划入各单位工资代理银行,通过银行卡发放。
事业单位其他福利奖励科目与预算项目对应(以学校为例)表略。
3.工资总额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午(误)餐补贴、工改中央、省保留部分、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市保留职务(岗位)津贴、市定福利性补贴、价格补贴、增收节支奖、目标考核奖(列入目标考核的事业单位)、月度考核奖(列入目标考核的事业单位)、其他福利奖励。
4.编外用工工资待遇
编外用工经费反映经过编办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定额,按人均24000元/年或33000元/年编列预算。其中:按人均33000元/年编列预算的是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困难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校本科毕业生。定额包括:工资(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清凉饮料补贴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实行分“临时工工资”、“临时工保险金”“临时工公积金”三块预算项目单列支出。实行服务外包的单位,凭服务中介提供的工资清单,定期支付临时工工资及三金、公积金;“4050”人员,未参加社保和扣缴公积金的,不得将社险和公积金预算作为福利支出。临时工工资和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等支出,会计科目分别在“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计划内临时工工资/编外用工工资等”、“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计划内临时工工资/编外用社保等”、“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计划内临时工工资/编外用工公积金”会计科目核算。中介机构管理费600元/人/年在公用经费列支,在“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
未经编办审核的临时工和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所需经费,包括:临时工工资、伙食费、加班费支出在定额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在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列支。会计科目统一在“商品服务支出(劳务费)”反映。
编外用工经费与会计科目、预算项目对应表略。
5.社会保险费
(1)基本医疗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金指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部分,按医保金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支出。在“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预算科目列支。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金)”。
(2)养老保险金
部分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缴纳。在各单位“事业运行”等一般公共服务预算科目列支。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
事业单位缴纳。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缴纳按平均工资1%缴纳)。在各单位“行政运行”等一般公共服务预算科目列支。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
(4)残疾人保障金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标准使用残疾人的均要缴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全省行
政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接收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单位“行政运行”等一般公共服务预算科目列支。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金)”。
(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金
企业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的均不缴纳。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金)”、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金)”。
(6)其他社会保险费
其他社会保险费指除以上保险金之外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军队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金。会计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金)”。
(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
1.在职人员
(1)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指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部分,按在职职工医保金缴费工资总额的9%计算支出。在“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科目列支。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医疗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2)医疗费
指单位职工在定点医院负担的医药费,其中个人自负部分,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报销,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医疗费/其他医疗费)”。
在职、退休医药费报销标准按2010年7月1日执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标准审核。
(3)住房公积金
按工资总额的12%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2010年起,会计结算中心结报系统,单列预算项目核算支出。
(4)新职工购房补贴
按工资总额的25%缴纳的新职工购房补贴。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购房补贴)”。2010年起,会计结算中心结报系统,单列预算项目核算支出。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按实际享受人数50元/年标准计算支出。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儿童保育费补助
根据父母双方各负担50%的规定和现行标准,按实际享受人数425元/年列支。第二胎子女,按照300元/年列支。父母一方为待业人员的,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部在另一方单位报销。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儿童保育费补助)”。
(7)遗属补助费
审核依据:按杭人薪[2010]52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9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
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5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460元。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遗属补助费和(离休或退休费/遗属补助费)”。
(8)职工探亲旅费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会计科目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职工探亲旅费)”。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理。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9)体检费
市级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一级保健对象(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体检费标准为1400元,为二级保健对象(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体检费标准为900元,为三级保健对象(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体检费标准为7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体检费标准为55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及以下体检费标准为380元。由会计结算中心根据体检机构提供的清单直接支付。预算指标在“预算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体检费)”支出,会计科目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医疗费/体检费)”核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
(1)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按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统发工资发放表所对应的职级标准计算支出。在预算科目“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列支,会计科目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休费)”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退休费)”下科目明细核算。
①交通费:已实施津补贴规范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所对应的职级标准计算津补贴,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②护理费:仅离休人员,按杭老干[2008]39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所规定的标准支出,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③住房粮差补贴:已实施津补贴规范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所对应的职级标准计算粮差补贴,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④医疗补贴:已实施津补贴规范单位的退休人员按年人均120元标准计算支出,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⑤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发放时在统发工资表项“其他津贴补贴”栏目反映。会计科目统一对应在“生活补贴”,审核时须调整会计科目至“离休费-增发1至2
个月生活补贴”。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统发工资表项与会计科目的对应表略。
(2)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发工资发放表所对应的职级标准计算支出。在预算科目“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列支,会计科目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休费)”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退休费)”下科目明细核算。
①退休人员医疗午(误)餐费:午餐费按年人均1200元计算支出,医疗补贴按年人均120元计算支出,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②退休人员清凉饮料费同在职人员,一般110元:按年人均320元计算支出。发放时在统发工资表项“其他津贴补贴”栏目反映,并纳入统发工资一并发放。
③退休人员福利费:
a.定额福利费:按退休年人均450元发放,会计科目“退休费(福利费)”。
b.生活福利补贴: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福利补贴标准为年人均4000元发放,会计科目“退休费(福利费)”。
c.节日慰问费按年人均4000元发放,会计科目“退休费(福利费)”。
d.其他福利费,会计科目“退休费(福利费)”。授权单位通过银行卡发放。
④增收节支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人均5400元/年发放。会计科目在“退休费(增收节支奖)”。授权单位通过银行卡发放。
⑤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标准根据单位财力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不含已规范津补贴的事业单位,下同)退休人员统发工资表项与会计科目对应关系表略。
(3)活动经费
①行政事业单位退休活动经费:一般退休人员按年人均600元标准列支,其中:副局级及以上级别人员按年人均800元标准列支。用于退休干部各类活动费用支出,不能直接发放现金。会计科目在“退休费(活动经费)”。
②行政事业单位离休特需公用经费:按离休人员年人均1100元标准列支。用途同退休干部活动费用,不能直接发放现金。会计科目在“离休费(特需公用经费)”。
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活动经费:按年人均780元标准支出,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会计科目在“退休费(其他)”、“离休费(其他)”。
(4)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体检费
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体检费标准同在职干部(其中离休干部体检费由市老干部局统一支出)。会计科目在“退休费(医疗费)”。
(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费
市本级机关和未参加“两费”保障机制的事业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含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患病就医后,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销90%。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会计科目在“离休费(医疗费)”。
(6)放弃疗休养补贴
地专级、享受地专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放弃避暑疗养仅选择体检,每人可发放2000元疗养补助费;副厅级退休干部、军队副师职转业和享受副师级待遇转业的退休干部、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其他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并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1985年底任市级各部委办局正副局长和正副县职、任职满5年以上的干部自愿放弃休养仅选择体检,每人可发放600元疗养补贴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自愿放弃休养仅选择体检,每人可发放600元疗养补贴费;副局级退休干部、1994年2月25日杭州机构升格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团职干部中的退休干部自愿放弃休养仅选择体检,每人可发放300元疗养补贴费。离退休干部放弃疗休养补贴,由市委老干部局和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审核发放。会计科目在“离休费(医疗费)”或“退休费(医疗费)”。
(7)抚恤金
核算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支出标准为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按照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发放。会计科目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抚恤金)”。